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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企事业单位、个体经营户: 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国发〔2003〕29号)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第一次全省经济普查的通知》(陕政发〔2004〕4号)要求,我区已于11月18日开始进行第一次经济普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凡在示范区境内从事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均为此次普查的范围,具体包括:制造业,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仓储和邮政业、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金融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水利和环境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业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以及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等。 二、上述各行业有关单位、个体经营户要密切配合此次普查工作,并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关规定和经济普查的具体要求,按时、如实填报有关普查表,确保普查数据真实可靠。任何地方、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虚报、瞒报、拒报,或伪造、篡改普查资料。 特此公告。
杨凌示范区第一次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〇〇四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信息来源:杨凌示范区发展计划局 发布人:huime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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