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凌示范区金融工作办公室
关于促进高新技术企业在股份代办系统
进行挂牌的通知
各入区企业:
为了推进杨凌示范区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规范股份公司运作,启动杨凌示范区未上市高新技术企业在代办系统进行股份转让试点工作,促进园区优质企业股权流动,示范区将对在股份代办系统挂牌的入区高新技术企业进行奖励,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鼓励对象
鼓励对象为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企业:
1、注册地在杨凌示范区的股份有限公司;
2、财税关系在杨凌示范区;
3、公司设立满三年;
4、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
5、公司主营业务突出,具有持续经营纪录;
6、公司治理结构健全,运作规范;
7、公司全年无重大安全事故;
8、公司已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出具的代办转让系统挂牌证明文件,且已在代办转让系统正式挂牌。
二、鼓励扶持方式和标准
经管委会研究,对于进入代办转让系统挂牌的扶持对象,给予企业一次性补贴,具体为:对在试点期间进入代办转让系统挂牌的企业一次性给予20万元补贴。
三、申请材料
1、进入代办转让系统挂牌补贴申请报告;
2、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
3、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4、深圳证券交易所出具的代办转让系统挂牌证明文件。
四、办理程序
1、挂牌公司向示范区金融工作办公室提交申请,由示范区金融工作办公室进行初审。
2、由示范区金融工作分管主任召集发展和改革局、财政局等有关部门召开专题会审核,审核通过后报管委会常务会议审批。
3、由示范区金融工作办公室依据管委会常务会议纪要对拟落实鼓励政策的企业进行为期一周的公示,如无异议,由管委会下发正式的鼓励政策落实文件,财政拨付奖励资金。
请各企业积极做好前期准备工作,待杨凌“股份代办系统”试点园区获批后,利用好“股份代办系统”这个企业融资的绿色通道,做大做强。
联系人:李恒 联系电话:87036937
附件:1. 杨凌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
司申请股份报价转让试点资格确认办法
2. 公司申请进入“代办转让系统”试点的承诺函
3. 具有主办报价资格的券商名单
二○○七年九月二十九日
附件1:
杨凌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非上市股份
有限公司申请股份报价转让试点资格确认办法
为规范杨凌示范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进入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系统(简称“代办转让系统”)进行股份报价转让试点的资格确认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公司依照“代办转让系统”试点办法的规定,可申请进入“代办转让系统”,并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得损害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二条 公司进入“代办转让系统”前,必须取得股份报价转让试点资格。
公司取得试点资格的确认函,是主办券商向协会推荐公司在代办系统挂牌备案的必备文件。主办券商是指从事推荐公司进入代办系统进行股份转让试点的证券公司。
第三条 杨凌示范区管委会负责属地内公司进入“代办转让系统”试点的资格确认,并按本办法出具同意公司进入“代办转让系统”进行试点的资格确认函。
示范区管委会仅对公司申请进入“代办转让系统”试点的资格进行形式审核,公司进入“代办转让系统”还应符合《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服务业务试点办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四条 公司申请取得“报价转让系统”试点资格的确认函,应当向示范区管委会提交以下文件:
(一)有关部门依法批准设立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文件。对异地迁入示范区的公司应提交所在地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依法批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的文件;
(二)公司进入“代办转让系统”的申请及承诺函;
(三)股东大会(临时股东大会)做出同意公司进入“代办转让系统”的决议,附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股东的签字和盖章;
(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公司章程;
(五)企业注册、税务、统计关系在杨凌示范区;
(六)经律师事务所确认的合法有效的股东名册。股东名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股份总额、股东姓名或名称、持股数量及质押状况、居民身份证号或工商营业执照号码;
(七)有关部门认定为杨凌示范区高新技术企业的文件;
(八)有关部门要求的其他文件。
上述所提交材料中的有关复印件应加盖公司公章。
第五条 示范区管委会为公司出具“代办转让系统”试点资格的确认函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是依法批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二)公司成立满三年;
(三)公司是经依法认定的示范区高新技术企业。
第六条 示范区管委会自受理公司申请文件之日起,根据本办法对申请文件进行审核。在五个工作日内,为申请公司出具是否同意进入“代办转让系统”试点的资格确认函。如审核过程中发现公司所报材料的内容不完整,申请人应提交补充材料,受理文件时间自市示范区管委会收到补充材料的当日起重新计算。
第七条 公司取得资格确认函后,按《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服务业务试点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向经中国证券业协会批准可从事代办股份转让服务业务的证券公司申请进入“代办转让系统”。
第八条 示范区管委会对公司出具进入“代办转让系统”试点资格的确认函有效期为一年。
第九条 本办法自“代办转让系统”试点实施之日起生效。
附件2:
公司申请进入“代办转让系统”试点的
承 诺 函
内容包括:
1、公司大股东应出具承诺函,确认:大股东在公司经营过程中起到应尽的管理责任、监督义务,不损害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如公司经营中出现社会风险,应积极配合政府相关部门处置社会风险。
2、公司从取得“代办转让系统”试点的资格确认函到进入“代办转让系统”挂牌期间,公司所有股东不得向社会散发和出售所持有的股份。
3、公司向示范区管委会申请获得进入“代办转让系统”的资格确认函时,必须在指定的报刊公示公司拟进入“代办转让系统”的申请,接受社会对公司经营、债务、对外担保等方面有无不良诚信记录的监督。
4、公司进入“代办转让系统”进行股份转让试点期间,公司迁离示范区,须经示范区管委会同意。
附件3:
具有主办报价资格的券商名单
申银万国 国泰君安 广发证券
海通证券 国信证券 中信证券
银河证券 华泰证券 长江证券
招商证券 光大证券 东方证券
东海证券 中银国际 国元证券
平安证券 西部证券 上海证券
中投证券
责任编辑:
ylj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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