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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凌示范区医院关于建立医患沟通制的有关规定
  为了充分保障患者知情同意权,构建和谐的医患关系,确保医疗质量及安全,有效地防范医疗纠纷的发生,依据《医师法》第二十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及《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一条,作如下规定:
  一、患者知情告知时间
  所有患者住院3日内必须有病情知情告知。
  二、告知的方式必须是书面告知,病情知情告知书必须有患者本人或委托人签字。
  三、告知人员必须是共同参加医治的经治主管医师及上级主治医师。疑难病人、危重病人必须有科主任参与并在知情告知书上签字。
  四、告知内容及履行相关程序
  1、一般性的告知内容
  患者入院的诊断,治疗方案和医疗措施可能发生的医疗风险,病情发展趋向及预后、转归、可能产生的医疗费用等。
  2、特殊性告知内容
  ⑴在医疗活动中,给患者实施麻醉、手术(门诊和住院)、特殊检查和特殊治疗等所有有创检查和治疗(如胃镜、支气管镜、肠镜镜检,胸穿、骨穿、腹穿、腰穿、静脉切开等),必须有知情告知书;
  ⑵实验性医疗如新药应用的临床观察时;
  ⑶多种治疗方案的选择;
  ⑷肿瘤的化学治疗;
  ⑸病人器官的切除,应有患者本人及家属的共同签字,尤其是重要的大脏器官的切除应上报医务处审批;
  ⑹患者拒绝检查及治疗应告知其可能产生的不良后果,并因此承担相应责任;
  ⑺手术中出现新的问题,处分前应及时向其家属(委托人)告知,征得对治疗方案的选择并签署书面同意书后方可实施;
  ⑻使用高值医用耗材,如起搏器、人工关节、人工心脏瓣膜、吻合器、医用内固定物等,必须有知情告知书;
  ⑼治疗上确需使用血液制品和生物制品,应告知患者可能发生疾病传播及输注产生的不良反应;
  ⑽转院的病人要详细告知其家属转院途中可能发生的意外情况;
  ⑾120急救车院外急救要告知回院途中可能出现的意外情况;
  ⑿发生医疗纠纷争议时,应当告知患者或家属:在医、患双方在场情况下封存和启封病历;
  ⒀患者自动出院须履行书面告知;
  ⒁患者死亡,医患双方当事人不能确定死因或对死因有异议的,应当告知患者家属在患者死亡后48小时内进行尸检;
  ⒂患者死亡、放弃抢救或处于植物状态终止继续抢救时,应书面告知。
  五、患者知情告知同意书随住院病历保存。门诊病人应在门诊病历上书写简要的知情告知内容并有患者签字。
  六、患者知情同意书作为医疗质量缺陷化管理考核重要指标之一,要求对住院病人进行告知,每发现一例未告知病历扣除收治科室当月医疗质量评定分值1分。
  七、科主任是患者知情告知的主要责任人,应及时督查下级医师按时完成。科室因告知不到位而引发的医疗纠纷,扣除当月科主任岗位津贴。
  八、质控科及医务处是督查的重要部门,每月对各科进行考核,如考核不及时或不考核,扣除质控科、医务处主任当月岗位津贴。
  九、本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实施。
二〇〇八年一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