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共杨凌示范区医院委员会关于纠正行业不正之风的若干规定
|
|
|
|
|
为了进一步加强职业道德建设,坚决纠正我院在医疗、药品购销、物资 采购、基建和设备维修等活动中的违纪及损害医院利益的行为,做好廉洁自律,文明行医,根据省纪委、监察厅《关于对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行为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暂行规定》及卫生部、卫生厅《关于纠正医药购销和医疗活动中不正之风的规定》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规定中“红包”是指医院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在医疗、公务活动中,非法收受现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和支付凭证等不正当利益。 第二条 规定中“回扣”是指医院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 ,在药品、器械、卫生材料、物资购销、基建和设备维修等活动中,非法收受现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支付凭证等;在医务活动中收取临床促销费、开单提成费、处方费、宣传费、转诊费等;接受药商或器械商提供的免费旅游,参加未经医院批准的学术活动;为药品经营企业或其他代理人进行处方主统计,提供药品、器械、材料使用情况及数量,收取不正当利益等。 第三条 医院工作人员利用工作之便 收受患者“红包”或在药品、器械、卫生材料等购销和基建、设备维修等活动中接受企业、医药代表付给的“回扣”,属受贿行为,一经查实按以下条款处理。 ﹙一﹚责令收受“红包”、“回扣”者退还钱物,其他非法所得没收,并处以10倍罚款。 ﹙二﹚根据收受“红包”、“回扣”或其他非法所得累计数额给予以下处理: 1、在1000元以下,正式职工予以待聘并停止处方权,职称晋升延迟2年申报。本聘期内职务下调一级。临时合同人员予以解聘,进修和实习人员退回原单位。 2、在1000元以上,暗示、索要“红包”、“回扣”者或第二次违纪者,当事人予以解聘,情节严重,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3、符合司法立案标准,移交司法机关。 4、患者、代理商执意相送,当时难以谢绝者,须在3个工作日内退还或报党委办公室。否则,按以上条款处理。 ﹙三﹚个人收受“回扣”、“红包”或有其他非法所得者,所在科室当月综合考评中医德医风不得分,追究科室主任管理责任,视情节轻重扣除科主任岗位系数的0.2—0.5。 ﹙四﹚科室集体收受私分“回扣”或收受药品、器械“进科费”、“宣传费”等,一经查实,除没收非法所得外,免去科主任职务。 以上四条同时执行。 第四条 禁止医药代表在临床科室进行促销活动。禁止医务人员接待医药代表,若发现接待医药代表者,首次罚款200元,屡犯者加倍处罚。禁止科室和医务人员为医药代表或厂商“统方”,有“统方”行为者,对当事人予以解聘,扣除科室医德医风分,同时追究科主任管理责任。 第五条 任何科室(或个人)不得私自提高收费标准,分解收费项目,巧立名目,乱收费。如有违反,一经查实按以下条款处理。 (一) 责令科室将乱收费或乱涨价部分的金额如数退还患者。 (二) 科室(或个人)乱收费、乱涨价,对科室处以5倍罚款,扣除综合考评中医德医风分,取消当年评选先进科室资格。扣罚科主任、护士长当月岗位系数的0.2—0.5。 以上二条同时执行。 第六条 任何科室(或个人)不得随意减、免、退医疗收费标准、项目及费用,未按医院规定程序进行减、免收或退费者,属漏费行为。一经查实,按以下条款处理。 (一)责令当事人或科室将减、免收费部分的金额追回、上交医院。 (二)对科室及个人未按规定程序减、免收费项目或标准,按所涉费用处以2倍罚款,连续3个月扣除综合考评中医德医风分值5分,取消当年评选先进资格。 以上二条同时执行。 第七条 任何科室(或个人)不得违反医院医疗就医收费程序。未按程序而先检查、后交费(紧急危重情况例外)者,参照第六条规定执行。 第八条 任何科室(或个人),不得私自收费,如有违反,按贪污论处,一经查实按以下条款处理。 (一)没收当事人或科室私收的金额。 (二)个人私收现金,处以10倍罚款,予以待聘一年,当事人当年年度考核为不合格,职称晋升延迟2年申报。私收现金在1000元以上,予以解聘,交由司法机关处置。 (三)科室私收现金,处以10倍罚款。扣罚科主任当月岗位0.8,累计金额1000元以上,免去科主任职务。 (四)其所在科室当月综合考评中医德医风不得分。 以上四条同时执行。 第九条 严禁搭车开药、搭车检查、搭车住院以及乱开大处方,开与患者病情无关的药物和辅助检查,一经查实按以下条款处理。 (一)搭车开药、搭车检查、搭车住院者退还相应费用,并处以10倍罚款,视情节轻重,工资降级,职称晋升延迟,所在科室当月综合考评中医德医风不得分。 (二)未按临床用药规范合理用药,开大处方、开贵重药或开与病情无关的药物和辅助检查,处以药品费、检查费5倍罚款。每发生1例,扣所在科室当月综合考核中医德医风分值5分。对屡教不改者,予以待聘,情节严重的予以解聘。 第十条 医务人员不按医院规定出具诊断证明或向患者出具假诊断证明或其他假医疗病历者,一经查实,降职或降级,职称晋升延迟2年申报,扣所在科室当月综合考评中医德医风分值5分。 第十一条 任何科室和个人不得私自在院内使用、销售(代售)药品、保健品、生物制品、医疗器械等。一经查实,按以下条款处理。 (一)科室私自使用、销售者,没收违规收入,综合考评中医德医风不得分,当年取消评先进科室的资格,科室主任当年年度考核为不合格。 (二)个人按销售款处以10倍罚款,予以待聘或解聘,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在本院能满足患者基本诊疗条件情况下,私自介绍到院外检查、取药、住院,收取好处费,一经查实,由当事人支付病人药费、检查费、并处以10倍罚款(住院费按医保标准),扣科室当月综合考评中医德医分值5分。 第十三条 在医疗服务中,对患者冷、硬、顶甚至恶语伤人或动手的不文明行为,在对当事人进行批评教育的同时,要求当事人给患者赔礼道歉,并处以100元罚款;扣科室当月综合考评中医德医风值10分。 患者每投诉一起,一经查实,扣科室医德医风分值5分。 第十四条 在医疗服务中,不准推诿病人。凡违反首诊负责制,对病人拒绝诊疗、私自转诊或因延误诊疗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待聘或解聘,并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扣科室当月综合考评中医德医风分。 第十五条 科室(或个人)未经医院批准,不得以任何方式与其他医疗团体或个人从事医疗活动,违反者,一经查实,其收入全部上缴,并处以5倍罚款,劝阻不改者予以解聘。科室当月综合考评中医德医风不得分。个人或科室承担由此引所引发的相关法律责任及经济责任。 第十六条 在诊疗活动中采取弄虚作假套取药品、检查。或不按医嘱用药,少用、不用药品,按贪污论处。一经查实,按以下条款处理。 (一) 责令当事人补交或退回药品、检查费。 (二) 对当事人处以10倍罚款,并予以待聘,累计金额在1000元以上予以解聘。 第十七条 本规定中涉及对当事人予以待聘处理,待聘时间不得少于三个月期限。对违反以上任一条款的科室及个人,均给予院内通报批评,当事人在科室内作检查。 第十八条 医院行政后勤人员在采购、基建或公务活动中,收受“红包”、“回扣”的参照上述有关条款处罚。 第十九条 医院工作人员违犯服务承诺的处理: (1)工作人员违诺1次,扣发责任人当月效益津贴,责任人当年不得评为先进。 (2)违诺累计2次的,扣发一季度效益津贴,责任人当年考核定为不合格。 (3)违诺累计超过3次,扣发半年效益津贴,解除聘任合同。 (4)科室一月内连续违诺2人次者,扣除科主任或护士长当月岗位系数0.2—0.5,科室连续2月违诺者,扣除科主任或护士长岗位系数0.8。科室连续3月违诺者,科主任、护士长当年年度考核定为不合格。 (5)工作人员违诺造成严重后果者,承担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主管院领导及职能科室负责人要按照行风建设责任制要求,实行“一岗双责”,对分管系统和部门的纠风工作负管理责任。对不认真督查落实而造成分管系统和部门出现行风问题的,要追究其责任,并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 第二十一条 党员违反本规定的除按本《规定》处罚外,还应参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医院设立举报箱及举报电话,鼓励职工或患者向医院举报,医院为举报者保密。举报电话: 院 办:负责医院工作纪律 (87018116) 党 办:负责行风违纪及服务态度 (87018745 87011505) 医务处:负责医疗质量 (87011210)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本院的其他制度、规定的内容与本规定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本规定由党委办公室负责解释。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