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首页 | 部门之窗
药监局--首页
药监局组织机构
药监局服务承诺
药监局目标任务
药监局联系方式
当前位置: 政务公开>> 部门之窗>> 药监局

杨凌示范区药品监督检查程序
  一、执法人员在进行调查或检查时不得少于2人,并应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 。
  二、向监督检查相对人说明监督检查理由和任务。针对性的稽查假劣药品或违法案件,一般不预先通知。
  三、实施监督检查。进行现场检查时应当制作《现场检查笔录》。发现违法事实时要提取证据,要求相对人提供相关书面材料,必要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进行询问调查,制作《 调查笔录》。
  四、《现场检查笔录》和《调查笔录》经核对无误后,执法人员和被调查人员应在笔录上签名,并写明日期。
  五、所取的证据、笔录,必要时应经被检查(调查)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人或责任人再核对无误后签名并盖章(单位公章)。
  六、调取的证据应是原件原物。调取原件、原物确有困难的,可由提交证据的单位或个人在复制品、照片等物件上签章,并注明“与原件(物)相符”字样或文字说明。
  七、在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执法人员应填写《先行登记保存证物审批书 》,经局领导批准后,对证物进行登记保存。同时应开列《物品清单》(一式二份),并向当事人出具《先行登记保存证物通知书》。
  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稽查科应在7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对不需要行政处罚的,应及时制作《解除登记保存证物通知书》,解除登记保存。
  八.执法人员调查违法事实,需要采集鉴定检验样品的,按《药品抽样程序》进行。
  九、被检查人或当事人拒绝到场、签名、盖章或拒绝接受检查结果的,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 员共同注明情况并签名,同时要尽可能邀请有关人员参加证明。
  十、药品监督检查及抽样工作终结后,承办人应写出报告呈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