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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凌示范区药品监督管理局特殊药品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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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强化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毒性药品等特殊药品的监管,根据国家和省药监局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此管理办法。 一、麻醉药品 1.麻醉药品的经营单位需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核批准,且只按规定限量供应经批准的使用单位,必须设置具有相应贮藏条件的专用仓库或专柜,并指定专职人员承担 麻醉药品的储运和供应工作。 2.医疗机构凭“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购买麻醉药品时按剂型实行分类管理,即医疗机构购买麻醉药品注射剂实行“计划”制管理,购买麻醉药品其它剂型实行“备案”制管理。 3.对于晚期癌症病人因剧痛而需麻醉药品止痛者,实行核发“麻醉药品专用卡”制度。由示范区药监局综合业务科负责该专用卡的核发工作。办理麻醉药品专用卡须提供以下材料: (1)县级以上医院提供的病人确诊为癌症的、有医院医务(教)科盖章的、说明需要使用麻醉 药品的疾病诊断书,门诊病历,临床辅助检查报告书。 (2)病人户口薄、身份证。 (3)病人所在单位(或办卡人所在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介绍信。 (4)子女、配偶在辖区的单位工作,暂住辖区内的癌症病人须出具公安部门提供的临时户籍证明。 二、精神药品 1.精神药品由示范区药监局审定的经营单位经营,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第一类精神药品只限指定的医疗单位使用,不得零售。第二类精神药品可凭盖有医疗单位公章的医生处方零售,处方保留二年备查。 2.医疗机构购买精神药品实行“备案制”管理,购买精麻药品备案制管理品种可以直接向经营单位申请购买,经营单位应对其使用资格、使用量进行必要的审核并做好记录。医疗单位应于每季度末将上一季度的备案制品种的使用情况报送示范区药监局。 三、医疗用毒性药品 1.医疗用毒性药品由示范区药监局指定的经营单位经营,经营单位必须建立健全保管、验收、领发、核对等制度,做到划定仓间或仓位,专柜加锁并由专人保管。 2.医疗机构,要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使用(配制)毒性药品及制剂,必须严格执行生产(配制)操作规程,每次配料必须经两人以上复核签字,并建立完整的记录。 3.群众自配民间单、秘、验方需要购买时应持有本单位或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证明信,方可发售,且不得超过二日极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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