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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杨凌示范区科技信息中心2006年招商引资奖惩办法》的通知
杨管信发[2006]7号

中心各部(室):
  《杨凌示范区科技信息中心2006年招商引资奖惩办法》经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六年六月七日

 

杨凌示范区科技信息中心2006年招商引资奖惩办法

  为了调动中心全体职工做好2006年招商引资工作的积极性,努力完成招商引资任务,现参照杨凌示范区管委会招商引资奖励办法,结合本中心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1、本办法所指招商引资任务具体分为三种情况:一是招商,指吸引企业法人或自然人到杨凌示范区直接投资的项目。二是引税,指引导企业将杨凌作为贸易或交易结算地,将其交易税纳到杨凌的情况。三是争取资金,指争取上级部门的专项经费。
  2、招商奖励。招商项目经示范区招商局确认后按落地资金的1.6‰进行奖励,奖励额度最高不超过8000元。
  3、引税奖励。引税项目经管委会相关部门确认后按引进企业的纳税额度2%进行奖励。
  4、争取资金奖励。项目经费到位后,经示范区会计中心确认,按所争取项目到位经费5%进行奖励。
  5、招商引资的奖励直接奖励给参与项目引进的部门或个人。由几个部门或几个人参与的,则按其对引进项目的贡献大小进行分配。
  6、将招商业绩、引税业绩与部门目标任务挂钩。完成任务的部门予以奖励,不能完成任务则分别按10%从创收数中予以扣减。
  7、本奖惩办法年终一次兑现,管委会招商引资奖励不计在内。
  8、本办法由中心主任授权办公室予以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