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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凌示范区科技信息中心关于印发业务中介奖励办法的通知
杨管信发[2005]8号
中心各部(室):
  《杨凌示范区科技信息中心业务中介奖励办法》经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三月二十八日


  主题词: 业务中介 奖励办法 通知
  抄送:丁文锋副主任 会计服务中心
  杨凌范区科技信息中心办公室 2005年3月28日印发
印数:10份
  杨凌示范区科技信息中心业务中介奖励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推动杨凌示范区科技信息中心(以下简称科技信息中心)的各项业务的全面拓展,面向市场积极创收,特制定本奖励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奖励范围适用于为科技信息中心各部门联系或中介各项业务的工作人员(包括临时聘用工作人员)和中心以外的人员或单位。
  第三条 具体奖励标准:中心普通工作人员为他部门联系或中介的业务,按实际到帐金额的20%奖励,其中一半归个人奖励,另一半归所在部门列入创收;领导班子成员联系或中介的业务按实际到帐金额的5%作为个人奖励;中心以外的人员按实际到帐资金的20%进行奖励。
  第四条 凡是为中心公益性活动(如农高会系列活动、农民培训)联系的资金赞助者,中心以外工作人员或单位,按赞助金额30%进行奖励;中心普通工作人员为其他部门联系的赞助,按赞助金额20%进行奖励;领导班子成员按赞助额的8%进行奖励。
  第五条 兴农网网员发展奖励办法按杨管信发[2004]9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兴农网发展部其它业务按上述办法执行。
  第六条 申请省级以上(包括省级)各类推广项目、培训项目、科技项目,按项目到位资金5%予以奖励。招商引资项目按管委会奖励办法奖励个人。
  第七条 凡为中心各部门提供有效业务信息,经业务部门洽谈成功的业务,给予信息提供者到帐资金2%的奖励。
  第八条 中介人所得奖励金额,均含个人应交纳的税金。被奖励者应该填写《杨凌示范区科技信息中心业务中介奖励金申请表》(见附表一),履行有关程序。
  第九条 本办法由中心主任授权,办公室予以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05年3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