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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凌示范区科技信息中心关于印发《职工培训学习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杨管信发[2005]12号
中心各部(室):
  为适应知识经济时代的发展需要,培养造就一支素质优良的职工队伍,促进我中心信息技术和现代管理队伍建设。现结合我中心实际,制定出《杨凌示范区科技信息中心职工培训学习管理暂行办法》。请你们认真学习,遵照执行。

  二〇〇五年十月十日

  杨凌示范区科技信息中心职工培训学习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提高职工综合素质,充实专业知识改进工作技能,适应新形势下信息化工作的要求,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二条 办公室负责评估中心职工的培训需求,制定中心的整体培训规划及月度、年度培训计划;按计划组织、实施培训;检查、考核、总结、上报培训实施情况,并提出改进方案。
  第三条 其它业务部门负责制定部门职工培训需求的分析报告,制定、修改、呈报本部门的专项培训计划,按计划实施内部培训。
  第四条 每年12月30日前,各部门拟定下年度的培训计划报办公室汇总,办公室合理安排各部门上报的培训计划,汇编成表,提出预算,并上报中心主任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第三章 一般学习培训
  第五条 岗前培训由办公室和培训对象所在部门共同完成;公共性培训由办公室制定并组织实施;专业性培训具体由所在部门组织进行,旨在提高工作人员的专业技术水平。
  第六条 外派培训根据工作实际需要自己申报或由中心根据需要统一安排。因工作需要赴外地培训者,必须持培训通知或有关证明提出申请,并相应填写个人外派培训申请表,报中心主任办公会研究审批,办公室备案。
  第七条 公派私助学习指所参加培训内容符合工作需要,由个人向中心提出申请,中心同意安排其外出学习,学习期间中心原则上不再发给其工资和奖金,但可根据其学期长短给予一定的生活补助费。
  第四章 学历教育管理
  第八条 凡参加工作两年以上的在岗职工,如欲申请参加大专及以上学历教育,应主动向本部门提出书面申请。书面申请的内容包括:本人所在部门、现任工作岗位、工龄、年龄、现学历、职称、学习目的、学习专业、学制、学习形式及学费等情况。
  第九条 部门对工作人员提出的书面申请应遵循干什么学什么,学以致用的原则进行审核,在签署具体意见后报中心办公室。
  第十条 办公室根据部门审核意见,并根据中心人才培养长远规划、职工教育计划及教育经费使用情况,提出审核意见,报中心主管领导审批。未经批准擅自报考者,中心不予报销学费并不承认其学历。
  第十一条 对已取得大、中专学历的职工,原则上不予批准参加同等学历的专业学习,对确因工作需要进行学习的,须经部门经理同意后,报中心主任批准。
  第十二条 对申请参加脱产学历教育的原则上不予批准。确因工作需要参加脱产学历教育的,必须经中心主任办公会议研究同意,并经中心主任批准后方可报考。脱产学习期间只发本人基础工资。
  第十三条 对申请参加自学考试的职工,在参加工作年限、年龄上不做要求,各部门应采取积极鼓励的政策。
  第十四条 经批准参加学历教育的职工的学费,一般情况下先由本人垫付,待学习结束后,凭毕业证和学费发票按管委会规定报销。
  第五章 培训学习纪律
  第十六条 中心统一安排的培训活动要积极参加,认真学习,努力实践。
  第十七条 外派培训人员、进修人员在毕(结)业一周内呈交心得总结,并应将有关资料,包括教材、考试成绩、结业证书等送办公室存档;外派受训人员将接受培训时所学的知识整理后,作为讲习材料,并举办讲习会,自任讲师,向有关人员授课。
  第六章 费用报销
  第十八条 参加短期培训和外派学习的,培训结束后报帐,需持毕(结)业证书和正式发票及有领导批示相关培训文件和通知。
  第十九条 凡参加学历教育的职工,需取得国家认可的毕业证书或学位(国家承认学历的五大类学习培训),方可按规定报销。
  第二十条 所修专业和工作密切相关的,学费按60%报销。
  第二十一条 职工个人学历教育学费报解与服务年限挂钩。一次性报解费用在5000元以下者(含5000元),需履行一年劳动合约;5000元——8000元者(含8000元),需履行二年劳动合约;8000元——12000元者(含12000元),需履行三年劳动合约;超过12000元者,履行劳动合约时间由双方商定,但一般不低于5年。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有文件与之相抵触的,自行废止。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中心主任授权办公室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