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杨管信发[2008]6号
杨凌示范区科技信息中心
关于印发《项目争取工作奖励暂行办法》的
通 知
中心各部(室):
经主任办公会议研究,现将《杨凌示范区科技信息中心项目争取工作奖励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八年二月四日
杨凌示范区科技信息中心
项目争取工作奖励暂行办法
项目争取工作是实施项目带动战略的前提。项目带动是改善信息中心基础条件的重要途径,对信息中心全面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为鼓励本单位工作人员积极争取项目,更好得实施项目带动战略,特制定本办法。
一、 本办法所称项目指从陕西省各厅局、国家各部委申请获得经费支持的研发、推广、培训等项目,不含横向合作项目、示范区管委会的项目、借(贷)款项目、基建项目及其它未经争取而获得的项目等。
二、 奖励人员范围主要指参与项目的项目争取人员,包括项目书的编写人员、与省、部项目管理人员接触沟通,对项目争取工作有贡献的人员。
三、 奖励额度计算方法:
1、 申请获得项目额度50万元(含50万元)至200万元(含200万元)人民币的奖励数额为项目资金数额的1%,项目资金数额超过200万元以上的奖励办法另议。
2、 申请获得项目额度50万元至30万元(含30万元)人民币奖励数额为5000元人民币;
3、 申请获得项目额度30万元至5万元(含5万元)人民币奖励4000元人民币;
4、 申请获得项目额度5万元至1万元人民币的项目奖励3000元人民币,1万元以下的项目以精神奖励为主。
四、 获奖励的项目参与人员要提供参与项目争取的相关证据材料,证明自己的工作业绩,并由其他相关人员认可,经中心研究后予以奖励。
五、 奖励额度计算出后,根据对项目贡献的大小分配给项目参与申请人员。
六、 项目资金到位后方予以奖励,奖励资金不从项目中支取,不影响项目的执行。
七、 2005年制定的《业务中介奖励试行办法》(杨管信发【2005】8号)中有关项目奖励条款终止,与国家、省相关项目管理办法相悖的以国家办法为准。
八、 本办法由主任授权办公室解释。
主题词: 行政事务 项目争取 奖励办法 通知
抄送:安宁副书记 ,示范区会计服务中心
杨凌范区科技信息中心办公室 2008年2月4日印发 (本文件同时在管委会办公系统以电子公文形式印发)纸质印数:3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