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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旅行社: 为了进一步促进杨凌示范区旅游业发展,拓宽旅游市场,鼓励旅行社为杨凌示范区积极输送游客,特制定本奖励办法。 第一条 对一年累计组织1000名以上游客且门票消费总额达到3万元以上的组团社,示范区外事旅游局按门票消费总额的3%给予一次性奖励 第二条 对一年内累计组织2000名以上游客且门票消费总额达到6万元以上的组团社,示范区外事旅游局按门票消费总额的4%给予一次性奖励 第三条 对一年内累计组织5000名以上游客且门票消费总额达到15万元以上的组团社,示范区外事旅游局按门票消费总额的5%给予一次性奖励。 第四条 对一年内累计组织10000名以上游客且门票消费总额达到30万元以上的组团社,示范区外事旅游局按门票消费总额6%给予一次性奖励。 第五条 游客可在农大博览园、新天地农业示范园、水运中心、节水博览园、后稷教稼园、中科环境、克隆动物基地等景区参观。 第六条 凡自愿参加此项活动的旅行社在杨凌示范区外事旅游局申请备案并领取《杨凌示范区游客接待统计表》,按照要求认真做好登记,一年期满后报送杨凌示范区外事旅游局,经审查后兑现奖励政策。 第七条 本办法由杨凌示范区外事旅游局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试行一年。
2006年三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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