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杨凌示范区外事旅游局工作职能
|
|
|
|
|
l、贯彻执行国家外事、涉台、旅游和接待工作的方针、政策、法规;开展调查研究,制定示范区外事、涉台、旅游和接待工作的有关规定,并监督实施。 2、协调示范区外事和涉外活动,归口管理各类涉外、涉台工作。 3、负责管理外国专家、留学生、外资和台资企业境外人员的涉外事务。 4、负责示范区的对外、对台交流交往工作, 为示范区经贸、科技和文化教育等对外开放和合作交流提供信息,牵线搭桥。 5、协调管理示范区各类国际合作项目,承办示范区对台交流项目的立项和报审工作。 6、协调管理对外、涉台宣传和教育工作,查处涉外、涉台违规案件。 7、编制管委会年度出访计划。承办党工委、管委会领导出访的具体事宜。 8、负责地市党政领导、省部级以上领导、国内外重要团组的接待工作;统筹安排党工委、管委会领导的内、外事接待活动。 9、负责建立畅通的接待工作协作网络和对接待参观点的协调管理。 10、研究提出示范区旅游发展战略,编制旅游业发展总体规划和个长期规划及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11、研究制定旅游市场开发战略,组织旅游形象的对外宣传和重大促销活动;组织、指导当地特色旅游产品的开发、利用工作;协调管理假日旅游。 12、组织示范区旅游资源的普查工作;指导旅游景区(点)的规划和开发建设;审批市级旅游景区(点)总体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重要旅游项目的开发建设;负责旅游景区(点)的质量等级划分及评定工作;管理指导旅游统计和分析工作;负责申报、审批重大旅游投资项目。 l3、拟定并组织实施各类旅游景区(点)、度假区及旅游住宿、旅游车船和旅游项目的服务标准;负责示范区国际、国内旅行社的报批;组织指导各类旅游接待服务设施的涉外定点及涉外饭店的星级评定工作;组织旅游行业服务质量的检查、纠风,跟踪交流与评比。 14、负责申报入境旅游签证和境外单位在示范区设立的旅游机构;依法对旅行社和旅游业从业人员进行管理。 15、依法对旅游市场进行管理,查处违反旅游法规、规章的行为;受理旅游者投诉,督促、检查旅游企业的投诉处理,维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 16、制定示范区外事、涉台、旅游和接待行业教育培训规划;指导实施旅游从业人员资格和等级资格考试认定;负责指导示范区外事、涉台、旅游和接待行业的精神文明建设。 17、完成党工委管委会交办的其它事项。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