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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因公因私出国(境)证照收缴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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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办发〔2007〕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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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陵区委、区政府,党工委和管委会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了进一步做好杨凌示范区因公因私出国(境)证照收缴和管理工作,按照全省因公因私出国(境)证照收缴管理工作会议精神,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因公因私出国(境)证照收缴工作
做好党员干部和国家工作人员因公因私出国(境)证照收缴管理工作,不仅是加强出国(境)管理工作的重要环节,也是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有效预防腐败的一项重要措施。全区各级党政领导,示范区外事、公安、组织、纪检等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此项工作重要性的认识,相互配合,认真履行职责,强化制度,健全机制,实行有效管理。
二、切实做好因公因私出国(境)证照收缴和管理工作
因公出国(境)证照是国有资产,严禁个人保管。各部门、各单位要积极做好因公出国(境)证照自查和上缴工作。要指定专人负责本部门、本单位因公出国(境)证照收缴工作,并于3月15日前,将本单位未按规定上缴的因公出国(境)证照统一收缴后交示范区外事旅游局。
示范区外事旅游局要切实做好因公出国(境)证照收缴工作。从2007年起,示范区所有因公出国(境)的团组或个人必须在回国(境)后5天内将因公证照交回示范区外事旅游局,因故未能成行或临时取消的因公团组或个人,必须从决定之日起5天内将所有因公证照交回示范区外事旅游局,统一上缴省外办保管。对未按规定上缴证照的个人将取消本人持照资格,停止办理其所在单位所有因公出访团组或个人的审批工作。
示范区经贸发展局要积极配合外事旅游局、党工委组织部做好入区企业因公因私证照的收缴工作。
三、加强申领因私护照的核发报备工作
区内副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副高以上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杨凌控股集团、示范区金融财税单位领导班子成员以及管委会认定的从事特殊岗位工作人员,退休厅级领导干部等在示范区公安局申领因私护照前,必须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先在相应组织部门履行相关审批手续。未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的,公安局不予受理。申请人所持因私护照必须在归国(境)后10日内交回组织部门统一保管。
四、严格按规定和程序做好示范区干部因公出国(境)审查工作
凡因审查不严或违规导致的各类出国(境)问题,将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追究部门领导和相关人员责任。党工委组织部要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协助示范区公安局做好党员干部和国家工作人员申领因私护照的报备工作。在办理人员调动和干部退休手续时,协助外事旅游局做好因公证照的收缴工作。
五、实行因公因私出国(境)证照收缴工作责任追究制
党工委、管委会将把因公因私出国(境)证照收缴工作纳入各部门、各单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进行考核,实行责任追究。示范区纪工委(监察室)将对不按时按规定上缴因公因私出国(境)证照的人员进行警示训诫,对因不按时按规定上缴导致不良后果的,将按有关规定追究本人及单位主要领导责任。
2007年3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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