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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服务“十不准”规定和企业投诉原则
投资服务“十不准”规定

一、不准向投资商介绍设计和施工单位,从中捞取好处费;
二、不准接受投资商馈赠的各种礼品、礼金和有价证券;
三、不准要求投资商报销应由个人开支的各种费用;
四、不准借用投资商的交通、通讯工具或其他物品;
五、不准要求投资商安排亲朋好友就业;
六、不准在投资商创办的企业中兼职或入股分红;
七、不准对投资商搞虚假承诺,影响投资环境;
八、不准对投资商反映的问题推诿塞责;
九、不准出现对投资商“冷、横、硬、顶”等现象;
十、不准泄露投资商的商业秘密。


企业投诉“四不放过”原则

投诉没有查实的不放过;责任没有追究的不放过;
整改措施不力的不放过;没有受到教育的不放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