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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凌示范区人事劳动局 杨凌示范区财政局 杨凌地方税务局
杨陵区人事和劳动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驻区企业: 为稳定就业局势,切实减轻企业负担,根据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国家三部门文件精神做好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的通知》(陕人社发〔2009〕11号)文件精神,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阶段性降低医疗保险费率的问题。 我区在去年对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住院最高支付限额和特殊项目进行了调整提高,有效降低了参保职工个人负担水平。考虑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即将实行示范区(市)级统筹,全区政策统一、参保人员年龄构成发生变化等因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率暂不调整。 2009年内确无能力按正常缴费标准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困难企业,按照示范区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4%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不建个人账户,享受住院医疗保险待遇。
二、认真做好困难企业缓缴社会保险费工作。 (一)基本养老保险费缓缴 困难企业可向示范区人事劳动局提出不超过6个月的缓缴申请,经示范区人事劳动局会同财政、地方税务局审核确认后,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同意后执行。经批准缓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企业,职工在缓缴期间到龄的,可直接按照“退一补一”办法办理退休;缓缴期间跨省转移的,单位和个人应缴部分按照“转一补一”办法办理转移。 (二)失业保险费缓缴 困难企业可向示范区人事劳动局提出不超过6个月的缓缴申请,经示范区人事劳动局会同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审核批准后实施。 (三)基本医疗、生育保险、工伤保险费缓缴 困难企业可提出不超过6个月的缓缴申请,由示范区人事劳动局会同财政局审核同意并报示范区管委会批准后执行。 以上经批准缓缴社会保险费的相关企业,应与负责征收的地方税务局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缓缴及补缴社会保险费的协议。
三、充分使用失业保险基金帮助困难企业稳定就业岗位 (一)岗位补贴补贴标准 2009年内,运用失业保险基金对采取轮班工作、协商薪酬等办法稳定岗位,并保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困难企业(按其轮班和减薪人数)给予不超过6个月的岗位补贴或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标准参照当地失业保险金标准。 (二)办理程序 岗位补贴由困难企业向示范区人事劳动局提出申请,并附稳定职工岗位计划、措施等相关凭证和职工名单,由示范区人事劳动局会同财政局、经贸局等部门审核批准。岗位补贴按月划入企业账户。 (三)工作要求 按陕人社发〔2009〕11号文件要求,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做好基金收支测算工作,在预留至少一年支付待遇所需资金前提下,再根据基金承受能力、困难企业数量、涉及职工人数等确定稳定岗位措施。
杨凌示范区人事劳动局
2009年6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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