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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范区出台2008年劳动用工工资标准指导意见
最低工资每月不低于560元
王忠全
  本报讯 示范区人事和劳动社会保障局3月3日下发通知,就2008年示范区劳动用工工资标准提出指导意见,最低工资每月不低于560元。
  指导意见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与新聘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工资报酬时,应参考并且不低于下列指导标准,中专、技工学校(高中参考)每月590元,大专学历每月655元,本科学历每月685元,研究生以上学历每月750元,中层管理及中级职称人员每月861元,高层管理及高级职称人员每月1250元。示范区行政区域内所有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工资,最低标准为每月560元,最低工资不包括加班加点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害有毒等特殊工作环境的津贴和各种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社会保险、福利、劳动保护、职工教育等各种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