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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陵区人事和劳动社会保障局,示范区人才交流中心、人才劳动力市场,各有关用人单位:
为了规范企业工资分配秩序,理顺和调节企业工资分配关系,充分调动劳动者的工作积极性,使职工分享企业发展的成果,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内部工资分配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陕政办发〔2007〕147号)、《关于调整陕西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陕劳社发〔2007〕128号)文件精神,结合示范区实际,现就2008年示范区劳动用工工资标准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贯彻执行工资分配指导政策,建立健全企业内部工资分配制度
企业要贯彻执行《陕西省企业工资支付条例》(陕人发〔2004〕11号)、《陕西省企业工资指导线制度试行办法》(陕政办发〔2005〕47号)等国家和我省有关企业工资分配的一系列宏观指导政策,根据企业生产经营特点,依法自主建立科学、规范的内部工资分配制度,充分发挥劳动力市场价格的调节作用,合理确定职工工资水平,促进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企业应根据自身的生产实际,建立相应的津、补贴制度,在国家和省上现行的标准范围之内,确定本企业具体执行标准。充分发挥津贴、补贴的作用,调动一线职工生产积极性,保障其身体健康。企业应建立健全内部工资分配制度,对工资支付项目、形式和周期等进行规范,对加班加点、病假事假等特殊情况的工资支付做出明确规定。
二、提高企业工资分配中的职工参与度,完善工资正常增长机制
企业要全面实行工资集体协商制度。企业应按照《劳动合同法》、《陕西省集体合同条例》的规定要求,加快推进和实施工资集体协商制度。企业的岗位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工资支付等分配制度以及工资增长方案等,应广泛听取职工意见和建议,并通过职工(代表)大会等民主程序,接受职工的监督。
企业要不断完善工资正常增长机制,根据自身生产经营状况、经济效益及工资水平,参照工资增长指导线,合理制定职工年度工资增长方案。企业要充分关注一线职工工资分配问题,对工资增长缓慢的一线职工要采取有力措施,重点予以倾斜,保障一线职工的工资随企业的发展而提高。
三、新聘用人员工资标准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确立劳动关系必须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新聘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工资报酬时,应参考并且不低于下列指导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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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参加工作人员学历、职称 |
月均工资参考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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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专、技工学校(高中参考) |
59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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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专学历 |
655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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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科学历 |
685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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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生以上学历 |
75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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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层管理及中级职称人员 |
861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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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层管理及高级职称人员 |
125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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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度社平工资 |
16918元 |
月均1409.8元 |
四、落实最低工资制度,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示范区行政区域内的所有用工单位,均应支付给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示范区最低工资标准560元/月。实行计件工资或提成工资等工资形式的用工单位,必须进行合理的折算,其相应的折算额不得低于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最低工资不包括下列各项:
(一)加班加点工资;
(二)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的津贴;
(三)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用人单位负担的劳动者社会保险费用、职工住房公积金以及劳动者的福利费用、劳动保护费用、职工教育费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支付的一次性补偿费用等。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参加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依员工个人实际工资核定,缴费基数最高不超过示范区社平工资的300%。
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对全区用人单位执行最低工资标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任何组织和个人对于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有权举报和投诉。
二○○八年三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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