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职工病伤残医疗鉴定办理程序
|
|
|
|
|
(一)、提出申请:患病或伤残职工在医疗期内治愈或病情处于相对稳定状态时,书面向劳动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或伤残等级评定申请,并附以下材料: 1、《陕西省病伤职工劳动能力检查鉴定审批表》一式3份; 2、基层伤亡事故报告、诊断证明书、病历档案、治疗费用结算单; 3、医疗终结时医院和医师的检查诊断书及有关资料; 4、本人身份证原件和人事档案; 5、基层单位报告1份; (二)、受理材料:劳动鉴定委员会办公室接到病伤残鉴定申请后,对于不符合条件和要求的,随时退回申报材料并说明理由;对符合条件和要求的,随时进行登记并在5个工作日通知本人到指定医院进行临床鉴定检查。 (三)、临床检查:指定医院主鉴医师在3个工作日内提出鉴定检查方案,经主管院长签字确认后实施临床检查。鉴定检查结束后,主鉴医师在5个工作日内将检查报告分送劳动鉴定委员会各医生委员传阅;劳动鉴定委员会在鉴定检查结束15日内召开全体委员会议,听取主鉴医师汇报,审查鉴定档案材料,通过集体表决方式形成鉴定结论。 (四)、通知结论:鉴定结论形成后,劳动鉴定委员会办公室在3个工作日内将鉴定结论书面通知申报单位。 (五)、待遇兑现:经鉴定确认为因公(工)致残的,按照评定的伤残等级兑现有关待遇;符合退休和退职条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为其办理退休退职手续。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