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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落实全国全省科技大会精神增强自主创新能力的意见
杨发〔2007〕3号
示范区科教局
  杨陵区委、区人民政府,党工委和管委会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各金融单位:
  为进一步落实科学发展观,充分发挥杨凌科教资源优势,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全面提升科技产业化开发水平,促进示范区加快发展,现就贯彻全国和全省科技大会精神,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加大科技创新投入力度
  1. 认真落实国家和我省有关增加科技投入的各项规定,建立和完善以政府投入为引导、企业投入为主体、直接和间接融资为支撑的多元化、多渠道的社会化科技投入体系。到2010年,全社会研究开发投入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例达到4.0%左右。示范区本级财政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投入要占到当年财政预算支出的2.5%以上。
  2. 加强与国家和省上有关部门的联系,争取更多的创新资源投向杨凌。吸引国家863和973计划、重大科技攻关计划、高技术产业化示范、重大创新专项、重大技术改造、农业转化资金、创新基金等重大项目落户杨凌并产业化。积极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与杨凌企事业单位开展合作研究开发产业化项目。
  3. 进一步壮大和统筹协调产业发展资金、农业科技示范推广资金、杨凌基金、种子孵化基金、企业担保资金等专项资金和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等,支持产业技术创新、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重大科技成果转化、知识产权创造与保护、科技创新平台及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等,着力培育和扶持重点骨干企业提质增效、做大做强。
  二、促进和激励企业快速成为创新主体
  4. 切实落实国家和省上有关鼓励企业自主创新方面的税收激励政策。
  5. 积极鼓励企业创建技术研发机构。示范区企业被认定为国家、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的,跨国公司和国内知名企业单独或与示范区相关机构联合在我区设立研发中心、研发总部的,示范区有实力的企业在海外新建或合资设立研发机构并达到一定投资规模的,经认定后,从有关专项资金中给予一定的扶持。
  6. 建立新型的企业自主创新评价体系。将企业的研究开发投入、研发机构建设、知识产权创造与保护及新产品开发等自主创新能力指标列为考核、评价企业的重要指标和政府支持的重要依据。一般企业每年用于研究开发(R&D)的经费占销售收入的比例最低要达到3%。其中,高新技术企业必须达到5%以上。
  7. 对于入区企业生产的高新技术产品和利用高新技术改造的项目,从投产之日起5年内;列入国家级重点新产品计划的产品,自产品销售之日起3年内;对处于中试、工业性试验阶段的高新技术产品,经认定,通过有关专项资金予以扶持。
  8. 扶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有关专项倾斜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推进科技型中小企业增强自主创新能力。
  三、继续推动科技成果转化
  9. 实行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认定制。对于国家科技计划攻关取得的科技成果在示范区实施转化的项目,或科技水平高、市场前景好、符合示范区产业发展重点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由示范区有关部门认定为示范区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在有关专项中择优予以支持,并优先推荐申报国家和省部各类产业化项目。
  10. 鼓励和促进技术转移。落实国家和省上有关科技成果转化的各项优惠政策,鼓励技术、管理等要素参与受益分配。发展技术产权交易市场,鼓励开展技术评价、咨询、经济、信息、知识产权、市场评估、技术产权交易等服务活动。探索和完善技术转移机制和产权交易规则,促进企业之间、企业与大学和科研院所之间的知识流动和技术转移,发挥技术市场在科技成果转化中的主渠道作用。
  四、完善促进自主创新的多元化投融资体系
  11. 切实落实《示范区管委会支持金融机构加快业务发展的若干措施》,促进各金融机构扩大业务,增强实力,发展壮大。鼓励支持股份制银行在杨凌设立机构,发展业务,为示范区科技创新和产业发展提供更加有力的金融支持和保障。
  12. 引导商业银行支持自主创新。利用贴息、担保等方式,引导各类商业金融机构支持自主创新与科技产业化。商业银行对国家和省级立项的高新技术项目,应根据国家投资政策及信贷政策规定,积极给予信贷支持。商业银行对有效益、有还贷能力的自主创新产品出口所需的流动资金贷款要根据信贷原则优先安排、重点支持,对资信好的自主创新产品出口企业可核定一定的授信额度,在授信额度内根据信贷、结算管理要求及时提供多种融资服务。
  13. 推动开展知识产权权利质押业务试点。商标权、专利权等无形资产经法定评估机构评估后,依法可以作为贷款质押。支持保险公司发展企业财产保险、产品责任保险、出口信用保险、业务中断保险等险种,为高新技术企业提供保险服务。
  14. 扩大示范区企业担保资金规模。通过企业入股、政府注资等多种形式,多渠道增扩示范区企业担保中心资金规模。同时,鼓励支持各类社会信用担保机构发展,构建逐步完善的示范区信用担保体系。
  15. 发展多元化的创业风险投资事业。建立创业投资引导资金,通过参股、奖励和风险补偿等方式鼓励机构和个人设立风险投资企业。进一步改善创业投资事业的发展环境,大力吸引海内外创业投资机构,引导其增加对中小企业特别是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投资。
  五、强化知识产权创新和保护
  16. 利用创建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园区的机遇,进一步完善知识产权信息服务平台,为示范区重点行业和企业建立专利数据库,开展知识产权信息加工和战略分析,提高专利信息利用水平。
  17. 在有关专项中设立知识产权专项资助资金,引导和支持专利申请,特别鼓励申请发明专利、国际专利。对示范区重点产业核心技术领域取得的自主知识产权尤其是发明专利予以重点资助。对专利示范企业予以重点支持。
  18. 支持示范区企业、行业组织、研究机构自主制定或参与制定重大技术标准。自主研制并被批准为国家标准的,示范区知识产权专项资金择优给予不低于1万元的研发经费支持;自主研制并被批准为国际标准的,示范区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给予不低于3万元的研发经费支持。
  19. 鼓励入区企业打造知名品牌。对新获得国家驰名商标、省著名商标、国家和省名牌产品称号的产品;对新获得国家免检产品称号的企业和成功注册并使用杨凌示范区地理标志商标的给予重点奖励。对其中具有较高科技含量的自主创新名牌产品,优先推荐申报省部各类计划。
  20. 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提高保护知识产权行政执法部门的工作力度和效率,加强对自主创新成果的专利保护,切实保障发明人的知识产权收益。加强企业商业秘密保护,帮助企业建立商业秘密保护机制。建立各类法人和个人知识产权信用档案及信用披露制度,依法严厉打击知识产权犯罪,营造知识产权保护的信用和法制环境。
  六、加强创新基地与平台建设
  21. 加大对示范区各类科技产业园区创新基地和平台建设的扶持力度。鼓励科技资源聚集,增强科技资源统筹能力和创新能力。重点支持良种繁育、生物医药、绿色食品、环保农资等支柱产业的共享型科技创新平台建设。
  22. 支持两所大学和入区企业组建各类重点实验室和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在此基础上争取组建国家级、省级重点实验室和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23. 大力发展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大力扶持为中小企业提供科技企业孵化、咨询与培训、信息服务的创业服务中心、生产力促进中心、信息中心、技术市场等科技中介服务机构。
  24. 依靠科技创新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支持建设农业创新示范基地、国际农业科技合作示范基地,积极鼓励引进、推广农业新品种、新技术;建立农业新技术、新品种风险补偿机制,对在农业新品种选育、引种和新技术引进推广过程中发生的风险损失通过农业推广资金给予一定补偿。
  七、积极培养和引进创新人才
  25. 切实落实《示范区党工委、管委会关于支持企业加强人才工作的若干意见》,在财政中预算列支企业人才工作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企业引进人才、人才培训奖励,以及为高层次人才改善工作、生活条件提供补助等。
  26. 支持企业培养和吸引人才。支持企业推进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民营企业博士后科研基地和大学生见习基地建设。对于进入工作站或基地的博士后研究人员,示范区管委会给予一定的项目启动经费补贴;建立工作站或基地的企业给予一定的资金支持。
  27. 建立各类技术技能培训基地,大力培养企业急需的各类技术人才。依托区内两所大学、技工学校和有实力的企业,实施“实用人才培训工程”,培训实用的专业技能和农村实用人才,为企业和新农村建设提供实用技能人员。
  28. 建立政府科技奖励制度。设立创新企业奖、创新人才奖等,奖励在示范区科技进步和自主创新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和集体。
  八、加强对自主创新工作的统筹协调
  29. 加强对自主创新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科技资源统筹配置与分工协作管理的体制和机制。成立示范区推进自主创新工作协调机构,协调机构实行工作例会制度,主要负责审定全区自主创新专项规划,统筹资源配置,研究、决定全区自主创新工作的重大事项,明确各相关部门的职责,协调自主创新工作的实施,并监督考核自主创新工作的绩效。
  30. 建立科技创新指标考核制度。把提高自主创新能力作为重要指标,纳入各相关部门和区政府领导政绩考核体系。
  本《意见》由示范区科教发展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2007年5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