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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陵区委、区政府,党工委和管委会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关于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安排意见》已经党工委、管委会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做好贯彻落实工作。
2006年4月26日
关于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安排意见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6〕9号)和中共陕西省委办公厅、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实施方案》(陕办发〔2006〕10号)精神,为进一步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维护公平竞争,促进示范区经济协调发展,深入推进反腐倡廉工作,现就示范区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制定本安排意见。 一、充分认识开展治理商业贿赂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商业贿赂违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基本原则,破坏正常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妨碍公平竞争和资源合理配置,影响投资环境;增加企业的经营成本造成国家税收和公有财产被侵吞;为假冒伪劣产品大开方便之门,直接损害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毒化社会风气,滋生腐败和经济犯罪,已经成为经济社会生活中一大公害,如果任其发展蔓延,将直接影响我国现代化建设的进程。治理商业贿赂势在必行。要从政治和全局的高度,充分认识到商业贿赂的严重性和危害性,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按照中央和省上的要求和部署,扎实有效地开展好示范区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 二、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总体要求、工作原则和工作重点 总体要求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依照《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和有关法律法规,统一部署、分类指导,突出重点、稳步推进。要从两个方面着手,一方面坚决纠正在经营活动中违反商业道德和市场规则,影响公平竞争的不正当交易行为;另一方面依法查处违反法律法规,给予和收受财物或其他利益的商业贿赂案件。要通过开展专项治理,遏制商业贿赂在我区蔓延的势头,使我区市场秩序逐步规范。 工作原则是:坚持标本兼治,实行综合治理;统筹谋划部署,稳步有序推进;明确工作重点,解决突出问题;严格把握政策,维护发展大局。 工作重点是:工程建设、土地出让、产权交易、医药购销、政府采购等领域的商业贿赂行为。 未列入上述重点领域,但同样存在商业贿赂问题的行业和单位,要结合实际,明确各自的重点,认真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 三、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主要任务和时间安排 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基本思路:以自查自纠为基础,查办案件为手段、建章立制为措施、形成长效机制为根本、深化改革为动力,统筹兼顾、整体推进,标本兼制、综合治理。具体分为四个阶段实施: (一)动员部署,制定实施方案。2006年5月10日前,各单位要结合本部门的工作重点,尽快制定各自的工作方案,并组织召开有关会议,统一思想,明确要求,对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做出部署,有针对性地制定治理方案,明确目标要求和方法步骤,并将具体情况报送示范区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自查自纠阶段。2006年5月10日起至9月底,各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以“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制定周密的自查方案,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引导本部门认真开展自查自纠。 一是通过自查,摸清不正当交易行为的底数,掌握所涉及的单位、人员等基本情况。并针对自查中发现的不正当交易问题,认真查找监管中的薄弱环节和漏洞,提出整改措施,落实整改工作责任制,确保各项整改措施落到实处。各单位于9月底前将自查自纠和整改情况书面报告示范区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办公室。在此期间示范区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将组织力量对自查自纠和整改情况进行检查。 二是要坚持原则,严肃对待。对已发现的问题,要根据错误事实、情节轻重、影响大小和认识态度等,予以区别对待。对情节轻微的,以批评教育和自我纠正为主;对虽有问题,但能主动说清并认识错误的,可以依据有关规定从轻、减轻或免予处分;对在某些行业中普遍存在的问题,要结合纠风工作进行自查自纠。对自查自纠不力的企事业单位,上级主管(监管)部门要加以督导。对拒不自查自纠、掩盖问题的,一经发现,要从严处理。 三是行业主管(监管)部门要结合纠风工作切实加大对商业贿赂的治理力度,加强对行业内经营组织的引导和约束,加大对不正当竞争、限制竞争、非法经营等行为的打击力度,查找监管中的薄弱环节和漏洞,研究整改治理办法,确保治理效果。 (三)建章立制阶段。2006年10月至年底,各单位要在自查自纠、查办案件的基础上,针对存在的问题,健全完善规章制度,形成长效机制。 1、要不断加强宣传教育,积极营造反对商业贿赂的社会环境和氛围。要加强对国家公务员、中介机构、事业单位和企业人员法律法规、纪律和职业道德等方面的教育,积极运用典型案例开展法制宣传和警示教育,增强其自觉抵制商业贿赂的意识。支持和引导新闻媒体对商业贿赂进行舆论监督。 2、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相关制度。要进一步完善规范市场竞争行为和惩治商业贿赂违法犯罪的法律法规,建立和完善适合示范区实际的企业及个人信用管理制度。 3、强化内部管理,建立企业自律机制。企业单位要加强对经营管理和财务等重点人员的管理;要制定从业人员行为准则和职业规范,严格遵循公平竞争规则;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要加强对生产、经营、采购、销售等环节的监督检查,带头自觉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自觉抵制商业贿赂。 4、深化体制改革,从源头上防治商业贿赂。 (1)深化工程建设市场管理改革。结合示范区的“十一五”发展规划,制定完善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制度,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法对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加强行政监督,进一步规范工程建设招投标行为,依法查处在招标投标中干预招标、弄虚作假、虚假投标、串标等问题,组织执法监察人员对建设工程项目的实施进行重点抽查和专项检查。 (2)完善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制度。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对采取各种形式规避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行为、违规违法批地用地行为严肃查处。 (3)建立健全产权交易市场制度,规范产权交易行为。要重点对示范区内企业产权转让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贯彻实施国家有关产权交易的政策法规。 (4)推进医疗卫生体制改革和药品生产流通体制改革。积极推进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加强对药品招标采购工作的监督,规范操作程序,整顿医疗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收受回扣、“红包”和开单提成等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 (5)不断完善政府采购制度。进一步扩大采购规模和采购范围,推进政府采购工作规范化管理,改进并逐步完善政府采购监督工作,增强政府采购工作的透明度。 (四)巩固提高阶段。2007年第一季度,示范区各级党委、政府,各工作部门要逐级、逐部门检查治理商业贿赂工作,客观评估治理效果,找出问题和不足,提出深化治理的相关建议和意见,以书面的形式于2007年3月20日前报上一级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加强组织领导,使各项措施落实到位 (一)加强领导,搞好组织协调。 示范区已成立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各单位要结合自身实际,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和工作班子,明确一名行政领导负责这项工作。示范区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在同级党委和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作用。 (二)清理整顿,突出重点,依法查处商业贿赂案件。 示范区各级党政机关、各新闻媒体,要广泛宣传党和国家的有关政策和法律法规,宣传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重大意义,广泛动员群众反映和举报商业贿赂问题,鼓励企业内部人员和同类企业举报投诉;注意保护投诉举报人,对投诉举报商业贿赂有功人员要予以奖励。检察、公安、审计、工商和纪检监察等机关要尽快设立举报投诉电话和投诉箱,并由专人负责向示范区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办公室通报情况,以此畅通发现商业贿赂问题线索的渠道。执法机关要组织力量排查线索,认真对待在行业自查和专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案件线索。 执法机关要突出查办大案要案,对性质恶劣、情节严重、涉案范围广、影响面大的商业贿赂案件,要依法从严惩处,重大典型案件要予以曝光,惩一儆百;对一些握有公共资源审批权、分配权的部门领域里的商业贿赂行为要重点查处;要结合《公务员法》的实施,严肃查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利用权力在商业活动中,谋取非法利益、索贿受贿的行为,对执法犯法、贪赃枉法的腐败分子,必须依法严惩,绝不姑息。执法机关、司法机关要准确适用法律和政策,严格区分罪与非罪,坚持宽严相济。要排除干扰、克服困难,坚决纠正和防止对商业贿赂案件查处失之于宽、失之于软和以罚代纪、以罚代刑的问题。对主动交代问题并积极退赃的,将依法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罚。 (三)强化责任,形成合力。 各部门要建立严格的领导责任制和有效的工作机制,对工作不力、敷衍了事、不负责任的要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要切实加强对本部门、本系统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监督检查,做到思想认识到位、组织领导到位和工作落实到位。要定期报告工作进展情况,重要情况和大案要案要及时向示范区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报告。行业主管(监管)部门、行政执法部门、司法机关要进一步理顺工作关系,明确职能分工,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强协调配合和沟通联系,形成治理商业贿赂的合力,确保此次专项治理工作取得显著成效。
主题词:廉政建设 治理商业贿赂△ 意见 通知 中共杨凌示范区工委办公室 2006年4月27日印发 共印4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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