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杨凌示范区监察室行政职能职责
|
|
|
|
|
(一)、维护党的章程和行政法规,协助示范区党工委、管委会抓好示范区的党风和廉政建设。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对党风廉政责任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履行保护、惩处、监督、教育四项职能,为改革开放、经济建设服务。 (二)、检查处理示范区县(处)以上党员干部违反党章、党纪和属于管理权限范围内的监察对象违反国家政策、法规以及政纪的行为。 (三)、检查监督示范区党工委、管委会机关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示范区直属国有企业及其党员干部、监察对象贯彻实施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法规以及党工委、管委会的重大决策、决议情况,保证政令畅通。 (四)、受理个人或单位对党员、干部和监察对象违反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政策、法律、法规以及违反党纪、政纪行为的检举、控告;受理党员、干部和监察对象不服纪律处分的申诉。 (五)、负责纠正示范区的行政管理部门、执法监督部门的行业不正之风。建立健全监督约束机制,防范于未然。 (六)、根据形势的发展,不断抓好示范区的反腐保廉和纪律教育工作,增强广大党员、干部的防腐拒变能力。 (七)、搞好各级纪检、监察队伍建设,指导示范区各纪检监察部门开展案件检查、信访举报、执法监察等各项业务工作。 (八)、负责审理管辖权限内的违反党纪、政纪案件及其立卷归档工作。 (九)、承办上级、党工委、管委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