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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学习贯彻《中共中央纪委关于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若干规定》的实施意见
杨办发〔2007〕16号
  杨陵区委,党工委和管委会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深入学习贯彻《中共中央纪委关于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若干规定》(以下筒称《规定》),推动示范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不断深入开展,经示范区党工委同意,结合我区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贯彻实施《规定》的重要意义
  《规定》是中央纪委根据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实际制定出台的一部新的党内法规,对于加强领导干部的教育、管理和监督,完善党员领导干部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廉洁从政的行为规范,深入推进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深入开展反腐倡廉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各级党政组织要以高度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切实抓好《规定》的学习和贯彻执行,广大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要认真学习,充分认识《规定》的重要意义,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增强贯彻执行《规定》的自觉性和主动性,把《规定》的各项要求落到实处。
  二、加大学习宣传力度,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各级党政组织要高度重视《规定》的学习宣传工作。各级、各部门和各单位要采取多种形式,组织党员干部认真学习《规定》,使广大党员干部真正理解和掌握这些廉政行为规范,了解违反《规定》的严重后果,防范类似行为的发生。要把贯彻执行《规定》,同贯彻落实胡锦涛总书记在中央纪委第七次全会上的重要讲话结合起来,同学习贯彻吴官正同志在汉中考察期间的重要讲话结合起来,同贯彻落实省第十一次党代会精神结合起来,同加强领导干部作风建设、抓好反腐倡廉各项工作落实结合起来,增强学习的实效性。要通过新闻媒体,广泛进行宣传,使社会各界了解《规定》的基本内容和监督检举的方式方法,增强与违纪违法行为作斗争的信心,为贯彻实施《规定》,有效惩治和预防腐败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三、认真做好自查自纠,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要严格遵守《规定》,按照《规定》要求,逐条对照检查,认真进行纠正;各党支部要结合学习《规定》认真开好专题民主生活会,共产党员要严格按照《规定》所列项目,逐条对照检查,有违反《规定》情况的要尽快向组织报告,及时进行纠正。凡在《规定》发布后三十日内主动说清问题的,可考虑从宽处理。各级纪委要认真贯彻执行中纪委通知要求和省纪委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把握政策,严格执纪。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立足于惩处极少数、教育大多数,充分体现党组织对党员干部的关心和爱护。对于在《规定》发布后拒不纠正甚至顶风违纪的,要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绝不姑息,涉嫌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对腐蚀贿赂党员干部以及伙同党员干部共同受贿的其他人员,要依法惩治。杨陵区委,管委会各工作部门要在6月26日前,将自查自纠和清理纠正情况报告杨凌示范区纪工委。
  四、加强领导,明确责任,确保工作取得实效  
  杨陵区委,管委会各工作部门要把贯彻执行《规定》作为当前的一项重要任务,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切实抓紧抓好。要结合本部门和本单位实际,尽快制定贯彻实施《规定》的具体方案,明确工作目标和进度要求,强化工作责任。党政一把手要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要求,认真履行“一岗双责”,切实解决好本地、本部门和本单位存在的问题,要针对当前反腐倡廉工作的新情况、新特点,加强调查研究,切实加强反腐倡廉制度建设,发挥好法规制度的作用。领导干部要带头执行《规定》,严格要求自己,管好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绝不能包庇纵容他人利用职务和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和非法利益。
  各级纪委要充分发挥组织协调作用,抓好具体实施和督促检查。对于贯彻执行不力的,视情节追究相关领导的责任。进一步加强信访举报工作,对超过规定时限群众举报出的问题,及时组织调查,逐一核实。下半年,将对贯彻执行《规定》情况进行一次督促检查。对那些弄虚作假、欺上瞒下、清理工作走过场的,一旦发现要坚决查处,确保《规定》的全面贯彻执行。

  附件:《中共中央纪委关于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
不正当利益的若干规定》


  2007年6月22日

  附件:

中共中央纪委关于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若干规定
      (2007年5月29日)

  根据中央纪委第七次全会精神,为贯彻落实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反腐倡廉方针,针对当前查办违纪案件工作中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特对国家工作人员中的共产党员提出并重申以下纪律要求:
  一、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以下列交易形式收受请托人财物:
  (1)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购买房屋、汽车等物品;
  (2)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出售房屋、汽车等物品;
  (3)以其他交易形式非法收受请托人财物。
  前款所列市场价格包括商品经营者事先设定的不针对特定人的最低优惠价格。根据商品经营者事先设定的各种优惠交易条件,以优惠价格购买商品的,不属于违纪。
  二、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收受请托人提供的干股。
  干股是指未出资而获得的股份。进行了股权转让登记,或者相关证据证明股份发生了实际转让的,违纪数额按转让行为时股份价值计算,所分红利按违纪孳息处理。股份未实际转让,以股份分红名义获取利益的,实际获利数额应当认定为违纪数额。
  三、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由请托人出资,“合作”开办公司或者进行其他“合作”投资。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以合作开办公司或者其他合作投资的名义,没有实际出资和参与管理、经营而获取“利润”的,以违纪论处。
  四、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以委托请托人投资证券、期货或者其他委托理财的名义,未实际出资而获取“收益”,或者虽然实际出资,但获取“收益”明显高于出资应得收益。
  五、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通过赌博方式收受请托人财物。
  执行中应注意区分前款所列行为与赌博活动、娱乐活动的界限。具体认定时,主要应当结合以下因素进行判断:(1)赌博的背景、场合、时间、次数;(2)赌资来源;(3)其他赌博参与者有无事先通谋;(4)输赢钱物的具体情况和金额大小。
  六、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要求或者接受请托人以给特定关系人安排工作为名,使特定关系人不实际工作却获取所谓薪酬。
  特定关系人,是指与国家工作人员有近亲属、情妇(夫)以及其他共同利益关系的人。
  七、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授意请托人以本规定所列形式,将有关财物给予特定关系人。
  特定关系人中的共产党员与国家工作人员通谋,共同实施前款所列行为的,对特定关系人以共同违纪论处。特定关系人以外的其他人与国家工作人员通谋,由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收受请托人财物后双方共同占有的,以共同违纪论处。
  八、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之前或者之后,约定在其离职后收受请托人财物,并在离职后收受。
离职前后连续收受请托人财物的,离职前后收受部分均应计入违纪数额。
  九、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收受请托人房屋、汽车等物品,未变更权属登记或者借用他人名义办理权属变更登记的,不影响违纪的认定。
  认定以房屋、汽车等物品为对象的违纪,应注意与借用的区分。具体认定时,除双方交待或者书面协议之外,主要应当结合以下因素进行判断:(1)有无借用的合理事由;(2)是否实际使用;(3)借用时间的长短;(4)有无归还的条件;(5)有无归还的意思表示及行为。
  十、收受请托人财物后及时退还或者上交的,不是违纪。
  违纪后,因自身或者与违纪有关联的人、事被查处,为掩饰违纪而退还或者上交的,不影响认定违纪。
  各级纪律检查机关在办案中发现有本规定所列禁止行为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五条等有关规定处理。



主题词:廉政建设 意见
中共杨凌示范区工委办公室 2007年6月22日印发
共印45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