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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范区监察室工作程序及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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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工作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监察机关举报工作办法》、国务院《信访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 2、对举报信及案件的调查处理,依据国家、省有关政策、法规、文件及委内有关制度规定。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 (二)信访件办理的工作程序,对于收到的每封上级机关转来或群众直接邮寄给纪检监察部门的举报信件,都要按以下程序办理。 1、登记; 2、室内提出处理意见后,报请分管领导批示; 3、组织调查核实; 4、形成结论性意见,分别处理如下: (1)省纪委、监察厅级上级有关部门转来的信件,将结论性意见报给转来机关。 (2)群众直接邮寄给纪检组的举报信件,如属违法行为,按法定案件处理程序办理。如属违纪行为,视情节轻重,可采取两种处理方式:直接与当事人进行诫勉谈话,并通知所在支部书记及分管领导;形成处分建议,报纪工委监察室、党工委讨论审定。 (3)对于信件所反映的问题经核实失实的,要在一定范围内澄清真相,以保护干部。 (4)对属实名举报的案件,要将办结情况向举报人回复。 5、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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