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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凌示范区国有土地出让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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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凌示范区国有土地出让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杨凌示范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行为,优化土地资源配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和国土资源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杨凌示范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杨凌示范区区内国有土地出让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各类经营性用地,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并按法定程序进行。商品住宅用地还要符合国家有关政策要求。
第四条 从2007年1月1日起,工业用地实行招标、拍卖或者挂牌的方式出让。
用地单位建设用地指标须符合《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试行)》。
工业项目所需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不得超过工业项目总用地面积的7%。严禁在工业项目用地范围内建造成套住宅、专家楼、宾馆、招待所和培训中心等非生产性配套设施。
第五条 工业用地不得以低于公布的最低价标准出让。示范区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为144元/平方米(每亩9.6万元)。
第六条 受让人须在合同签订10内向出让人缴付合同总金额10%的价款作为履行合同的定金。不按期支付定金的,签订的土地出让合同自行失效。
第七条 受让人按照合同约定,60日内付清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依法办理土地登记手续。
未缴清土地出让金者,该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抵押,不得办理土地登记。
第八条 受让方闲置土地的(含视为闲置土地的),依法收取土地闲置费;享受优惠地价的,按基准地价收取20%的土地闲置费;连续二年未动工开发的,依法无偿收回其土地使用权。
已动工建设,但已开发建设面积占建设总面积比例不足三分之一或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25%,且未经批准中止开发建设连续满一年的,视为土地闲置。
第九条 受让人应该按照合同约定的建筑密度、容积率、项目投资总额、固定资产投资额进行投资建设,违反约定的,应缴纳违约金或交回闲置土地。
第十条 受让人应该按照合同约定的用途开发建设,改变用途必须报经批准。经批准改变用途的,应该补缴出让金并补办手续。
对建设用地单位擅自改变经批准的土地用途,对城市规划影响不大的,经管委会同意,用地单位可以在补缴被处罚时同类性质土地出让金价差,并接受规划建设部门的处罚后,方可补办手续。不愿意补缴出让金或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由规划建设部门责令其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国土资源部门依法解除国有土地出让合同。
第十一条 本办法印发后,《杨凌示范区产业用地优惠条款的实施办法》不再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示范区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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