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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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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凌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土地登记申请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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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人、方) (印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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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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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人、方) (印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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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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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
申请登记的类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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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 |
土地使用者(人、方) |
者(人、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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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代表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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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代表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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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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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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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性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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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性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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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登记内容 |
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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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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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座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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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属性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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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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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权类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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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止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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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或国有土地农业用地使用权面积(平方米、公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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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总面积 |
其中土地面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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耕 地 |
其中 |
园 地 |
林 地 |
牧草地 |
居工
民矿
点用
及地 |
其中 |
水 域 |
未土
利
用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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旱 地 |
水 田 |
宅基地 |
企设
业用
建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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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村土地(含宅 宅地)使用权面积(平方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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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使
自用 |
面 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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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用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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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建筑占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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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物类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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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用有权使 |
面 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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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建筑物权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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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
分摊 |
面 积 |
申报地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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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占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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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项
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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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简要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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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登记的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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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登记申请书填写说明
(1)××者(人、方):申请人名称,按土地登记的类型填写。此栏及对应栏目设有两处。单独申请的,填写一处,划掉一处;双方共同申请的分别填写,申请人为土地使用者、土地所有者单独申请的,填写“土地使用”或“土地所有”,将“人”、“方”划掉;对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分别填写“转让”和“受让”,将“者”、“人”划掉;土地使用权出租、抵押的,分别填写“出租”、“抵押”和“承租”、“抵押权”,将“者”、“方”划掉。
(2)通讯地址:申请人的通讯地址及邮政编码。
(3)申请登记的类型:填写所申请土地登记的具体类型。如拨国有土地使用权设定登记、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设定登记、国家入股国有土地使用权设定登记、国家租赁国有土地使用权设定登记、集体土地使用权设定登记、土地使用权抵押设定登记、土地使用权出租设定登记、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包括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补办出让手续的变更登记、集体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等集体土地所有权变更登记(包括征地和因调整土地引起的集体土地所有权变更登记等,名称变更登记、地址变更登记、土地用途变更登记、注销土地登记等)。
(4)单位性质:行政事业单位填写行政、事业。企业单位填写国有、集体、私营、外资、港澳台、联营、股份制、个体或其它。个人住宅填写个人。
(5)权属性质:填写“国有土地使用权”或“集体土地所有权”或“集体土地使用权”。
(6)主管部门:指直接负责本单位业务或行政管理工作的领导部门。如县农业局开办的企事业,上级主管部门填写:县农业局。
(7)土地座落:指土地使用者或所有者申请登记的土地所在地的名称。
(8)使用期限:填写政府批准的使用期限。尚未规定期限的暂不填写。
(9)使用权类型:指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与土地的权属性质相对应。国有上地使用权填写划拨、出让、入股或租赁;集体土地使用权按具体取得方式填写荒地卖、批准拨用宅基地、批准拨用企业用地、农用地承包、集体土地入股等。
(10)终止日期:土地使用权使用期限的终止时间,未明确的,本栏不填。
(11)国有土地农业用地使用权面积,指国有农、林、牧、渔场及其他使用国有土地从事农、林,牧、渔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使用的土地面积。地类面积按实际面积填写。
(12)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面积:指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面积及分类面积,地类面积按实际面积填写。
(13)土地用途:填写申请登记时的实际用途,如商店、学校。
(14)共有使用权面积:指几个土地使用者共同使用的土地面积,通常是指在地面上不宜或无法划分使用权界线的土地面积。
(15)城镇村土地使用权面积:单位或个人使用城市、乡镇、村庄内国有土地或集体土地建设用地面积。
(16)分摊面积:指使用者在共有使用权面积中应分摊的面积。共同使用一幢建筑物可按使用的建设面积比例分摊。
(17)建筑物类型:填写楼房、平房等。
(18)申报建筑物权属:申报人认定的建筑物所有权。
(19)申报地价:土地权利人在申请土地登记时申报的交易地价。
(20)四至:填写相邻土地的使用者或所有者名称,如权属界线上有线状地物或附近有永久性显著标志(如河流、山峰等)可填写地物或标志名称及权属线与某一标志或地物的距离。
(21)申请登记的依据:填写申报登记的相关证明文件的类型、编号、日期。
(22)他项权利:填写本宗地使用者或其他单位(个人)在本宗地的使用权或所有权以外的使用土地的限制条件和权利。
(23)附图;指申请登记宗地的宗地草图或宗地图。
(24)图号、地号:指变更登记时,原登记的图号、地号。
(25)变更简要说明:简要说明变更的事项或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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