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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杨凌示范区二手房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暂行规定的通知
杨房金管发〔2008〕1号

  杨陵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各工作部门、驻区各单位:
  《杨凌示范区二手房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暂行规定》已经杨凌示范区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年五月二十三日


 
杨凌示范区二手房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暂 行 规 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拓展杨凌示范区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规范业务操作与管理,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住房二级市场的通知》(陕政发〔2007〕52号)文件精神,及《杨凌示范区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杨凌示范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操作规程》等有关办法,结合杨凌示范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二手房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是指杨凌示范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委托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委托银行)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购买售房人已取得房屋产权证、具有完全处置权利、在二级市场上合法交易的个人住房贷款。

第二章  贷款的申请、调查和审批

  第三条  贷款申请。借款人申请二手房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应向杨凌示范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提出申请,经初审符合贷款条件的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与售房人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契约》;
  (二)首付款证明;
  (三)所购房屋产权证明;
  (四)所购房屋产权共有人同意出售房屋的书面授权文件和媒体公示证明;
  (五)已购公有住房、经济适用房等非商品房上市,需提供有关部门准予上市交易的文件或批准证书;
  (六)公积金中心认可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出具的房屋价值评估报告;
  (七)《杨凌示范区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和《杨凌示范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操作规程》中规定的其他资料。
  第四条  贷款调查。公积金中心或受委托银行信贷人员会同贷款担保人在规定的时间完成对借款申请资料的调查、核实与分析。调查内容主要包括:
  (一)所提供的资料是否真实、完整、合法、有效;
  (二)购房交易是否真实;
  (三)借款人的职业和经济收入是否稳定,是否具备按期偿还贷款的能力;
  (四)借款人的抵押物是否足额有效,抵押物共有人是否出具了同意抵押的书面授权文件;
  (五)所购房屋权属是否明晰,是否未设定其他抵押权利;
  (六)所购房屋经确认的评估价和实际交易价是否合理;
  (七)已购公有住房、经济适用房等非商品房是否符合上市条件或履行了合法批准程序;
  (八)所购房屋是否未被政府列入拆迁公告或城市改造规划范围;
  (九)贷款额度和期限是否符合规定等。
  第五条  贷款审批按照《杨凌示范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操作规程》规定的程序审批。

第三章  贷款的发放与贷后管理

  第六条  借款人与受委托银行正式签订《个人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
  第七条  借款人、售房人到房屋所在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妥产权过户手续后,借款人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第八条  借款人办妥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等手续后,杨凌示范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贷款划入借款人指定的账户。
  第九条  还款方式按《杨凌示范区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和《杨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操作规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二手房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贷后的违约责任。
  1、单位同意签定从本人工资中每月代扣代缴协议,并为贷款职工提供担保。如职工贷款没有还清调离,单位负有连带责任。
  2、人事部门办理人员调动手续时,调离人员必须结清公积金贷款手续,否则不予办理调离手续。
  3、个人不按约定归还贷款本息超过三个月的,按借款合同有关规定,进行罚息。

第四章  贷款的额度、期限和利率

  第十一条  贷款额度一般控制在房屋评估价的70%以内,但建筑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上最高贷款额不超过10万元,100平方米以下最高贷款额不超过8万元。
  第十二条  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15年且贷款期限与房龄之和最长不超过30年。
  第十三条  贷款利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杨凌示范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杨凌示范区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二○○年五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