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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限期整改住房公积金违法行为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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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房金告字〔2008〕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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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积金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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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简称单位)应当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按照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 5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经我中心对杨凌地区单位调查,发现仍有部分单位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为切实维护广大职工的合法权益、请杨凌地区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单位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到杨凌示范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逾期不办理的,我中心将向社会曝光,并依法进行行政处罚。
联系电话:87035877
地址:新桥北路6号政务大厦215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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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八年元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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