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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护照办理基本程序 领取表格→提出申请→交纳费用→领取回执→领取护照 (一)领取表格 公民凭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或其它户籍证明,在示范区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领取《中国公民因私出国审批表》(简称“申请表”)。 (二)提出申请 申请必须由本人自己提出,并接受必要的询问 (1) 递交填写完整的申请表原件(登记备案的特定身份人员必须出具单位意见并加盖公章);未满14周岁儿童,其监护人须在申请表相应栏目中签名确认。 (2) 交验本人居民身份证(未满16周岁的申请人不提交)、户口簿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3)提交申请人近期免冠2寸(48mm x 33rmm)白色背景深色服装的照片2张。 (4) 提交与出境事由相关的证明材料原件或复印件。 (注:需单位出具意见的登记备案人员是指:国家公务员、副处级以上干部、副高级以上职称人员、金融系统领导成员、企事业单位领导及在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的其他人员。) (三)交纳费用 首次申请护照200元(其中受理、审批各收30元,制证、签发收140元)补发护照420元(其中受理、审批各收100元,制证、签发收200元,一个签注20元)。 (四)领取回执 申请人应认真校对回执单上的各项信息,校对无误后签字确认。 (五)领取护照 1、本人领取证件持本人回知单到省公安厅出入境管理接待大厅领取(西安市凤城一路,联系电话:029-86165286)。 2、代领证件:(符合以下两种情况任何一种即可) (1) 同一户口簿上代领的,持户口簿和代领人身份证原件及被代领人的回执单。 (2) 代领人也可以持单位介绍信(居委会或村委会)和本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及被代领人的回执单。 3、回执单丢失的,须本人持身份证和户口簿原件、复印件(复印在一张纸上)前往领取,不得代领。 二、护照延期 护照可延期二次,每次五年。持照人应在护照有效期满前六个月内到护照签发地公安机关办理护照延期手续。办理护照延期手续与首次申领护照基本相同,除登记备案的特定身份人员外,无须提交单位意见,只需提交一张照片(贴于申请表上),同时提交护照资料页复印件。 (注:92版护照到期后一律换发97版护照,不再延期。) 三、护照换发 持照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换发护照: 1、护照已经延期二次,即将期满不能再延期; 2、护照签证页用完; 3、护照损坏不能继续使用,公安机关自受理之日起三 个月后予以换发; 4、护照被涂改,已接受有关部门处罚,处罚执行完毕 三个月后,方可予以换发; 5、 其他经原审批机关或上级主管部门认可的特殊情形。 持照人须到现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办理护照换发手续;定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短期回国,到暂住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办理换发手续。办理护照换发手续与首次申领护照基本相同,另需提交护照资料页复印件,除登记备案的特定身份人员外,无须提交单位意见。 四、护照补发 公民遗失护照,可以申请补发。 1、内地居民在国内遗失护照,可到其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补发。申请补发护照须履行下列手续: (1)提交遗失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挂失证明; (2)提交原发照地或现户口所在地省级公安机关指定的报纸上登载的遗失声明; (3) 履行与首次申领护照相同手续。 申请人递交补发护照申请后,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自受理之日起3个月予以补发。 2、定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短期回国遗失护照的,可到其暂住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办理护照补发手续。 (1) 提交遗失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挂失证明; (2) 提交原发照地或暂住地省级公安机关指定的报纸上登载的遗失声明; (3) 履行与首次申领护照相同手续。 申请人递交补发护照申请后,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经核实后及时予以补发。 3、内地居民在国外遗失护照,可到我驻外使领馆申请补发;持我驻外使领馆签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回国申请补发护照的,须提交我驻外使领馆签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并履行与首次申领护照相同手续,经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与我驻外使领馆核实后予以补发。 特殊情况下,护照延期、换发、补发,也可直接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的省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办理。
二00六年六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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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办往来港澳通行证基本程序 领取表格→递交申请→提交有关材料→交纳费用→领取回执→领取证照 一、领取表格 内地居民凭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或其它户籍证明,在本人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领取《中国公民往来港澳地区申请审批表》(简称“申请表”)。 二、递交申请 (一)向领表地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递交填写完整的《内地居民往来港澳地区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内地居民交验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申请人未满16周岁,只需交验居民户口簿;军人只需交验身份证明),并提交复印件。 (三)提交申请人近期正面免冠2寸彩色照片2张(48mm x 33mm)。 (四)属登记备案人员及军人须提交工作单位或者公安派出所意见。 (五)持有有效往来港澳通行证的,须提交往来港澳通行证。 三、提交与申请事由相关的证明: (一)探亲 探望在香港或者澳门定居、就学或者就业的亲属。亲属是指:配偶,父母或者配偶的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申请人的配偶、子女可随同申请。 须交验能够证实亲属关系的证明原件,并提交复印件,以及被探望亲属的香港或者澳门居民身份证或者在香港或者在澳门就业、就学证明复印件。 探望在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亲属,1年内再次申请赴香港或者澳门探望同一亲属免交亲属关系证明。 (二)商务 1、受单位派遣赴香港或者澳门商务。“单位”是指:经国家工商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或者在国家税务部门办理了税务登记且有生产经营的单位以及境外企业常驻内地代表机构。申请3个月或者1年多次商务签注,所在单位须事先向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登记备案(见我处制定的商务签注登记备案具体办法和审批条件)。受单位派遣赴香港或者澳门商务,已办理登记备案的单位人员,须提交登记备案证明和派遣函;未办理登记备案的单位人员,须交验经年检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者有关登记证书和税务登记证书、社会保险凭证原件,并提交复印件和派遣函。 2、个体工商户经营者赴香港或者澳门商务,须交验经年检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和税务登记证书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三)团队旅游 须交验国家旅游局指定旅行社出具的旅游费用发票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四)其他 1、因治病、奔丧、诉讼、应试、处理产业、学术交流等特殊事由申请赴香港或者澳门,须交验与申请事由相应证明材料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2、在澳门就学、就业的内地居民申请赴香港,须交验往来港澳通行证及逗留签注原件,并提交复印件。在澳门就业的人员,还须提交在澳门就业单位的赴香港证明。 (五)逗留 1、赴香港或者澳门有关部门批准在香港或者澳门就学、就业、培训的人员及其亲属,须交验香港入境事务处出具的相应进入许可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2、赴澳门就学,须交验澳门高等教育辅助办公室出具的《确认录取证明书》及澳门高等院校录取通知书原件,并提交复印件。赴澳门就业,须交验澳门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务厅出具的《受雇非本地劳工预报名单》或者澳门社会文化司或者经济财政司出具有申请人姓名的批准文件原件,并提交复印件。赴澳门就业人员的亲属,须交验澳门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务厅出具的批准通知书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3、通过劳务经营公司申请赴香港或者澳门就业,还须提交商务部《对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劳务合作项目审批表》复印件。 4、所持往来港澳通行证上逗留签注有效期届满,继续申请在香港或者澳门逗留。其中,在香港就学、就业、培训人员及其亲属,须交验香港入境事务处出具的延期许可原件,并提交复印件;在澳门就学,须提交澳门高等院校出具的在学证明;在澳门就业,须交验经澳门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务厅核准的有申请人姓名的续期名单表或者澳门社会文化司或者经济财政司出具的有申请人姓名的批准文件原件,并提交复件;在澳门就业人员的亲属,须交验澳门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务厅出具的批准通知书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四、交纳费用 往来港澳通行证工本费用100元,一次有效签注每件20 元,短期(不超过一年)多次有效签注每件100元。 五、领取回执 申请人应认真校对回执单上的各项信息,校对无误后签字确认。 六、领取证件 (一)首次申请往来港澳通行证或换发往来港澳通行证,申请人持回执单在省公安厅出入境管理处接待室领取;再次申请签注的可在所属市(区)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处、科凭回执单领取。 (二)领取证件时须当场核对证件资料页、签注及印鉴。 (三)持照人必须在证件上签名。 (四)在领取证照登记册上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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