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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区各有车单位、私营车主及驾驶人: 为了进一步提高全区车辆的安全运营水平,增强驾驶人的交通法律意识,强抓源头管理,从根本上遏制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确保全区交通管理安全、畅通。根据陕公交[2006]年30号文件的安排和要求,结合我区工作情况,现就我区2006年度机动车驾驶人检审验工作相关事项安排如下: 一、组织领导 为了确保此项工作的顺利进行,切实将年检审验工作落到实处,支队成立了专门的组织领导小组,交警支队支队长郑启智任组长,车管所所长杜保利、薛惠玲任副组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车管所,电话029-87031346)。 二、具体工作安排 2006年度机动车及驾驶人检审验工作,严格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公安部第71号令和第72号令及两个工作规范的规定要求进行。 (一)机动车年度检验事项 1、2006年度机动车检验工作从4月15日开始至12月31日结束。凡2006年1月1日前领取牌证签注检验有效日期到期的机动车均应参加年检。悬挂“陕警”、“陕O”号牌车辆的年度检验,由交警总队另行通知安排。 2、机动车年检合格的核发公安部统一规定的《机动车定期检验合格证》(以下简称《合格证》)。2006年汽车(含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及其他四轮以上机动车的《合格证》分为绿色、蓝色和黄色三种,检验有效期截止日期在2006年12月底以前的,使用绿色《合格证》;截止日期在2007年1月至12月底的,使用蓝色《合格证》;截止日期在2008年1月至12月底的使用黄色《合格证》。2006年摩托车《合格证》分为蓝色和黄色两种,检验有效期截止日期在2007年1月至12月底的,使用蓝色《合格证》;截止日期在2008年1月至12月底的,使用黄色《合格证》。核发的汽车类《合格证》应按规定用打孔工具将正面圆圈内表示检验有效期截止月份的数字打掉,并粘贴在汽车的规定位置。 3、办理机动车年检,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签注检验有效期。对登记为营运性质的载客汽车,距注册登记之日未满5年的签注1年检验有效期,超过5年的签注6个月检验有效期。对登记为载货汽车和大型、中型非营运载客汽车,距注册登记之日未满10年的签注1年检验有效期,超过10年的签注6个月检验有效期,超过15年但不满20年的签注3个月检验有效期。对登记为小型、微型非营运的载客汽车,距注册登记之日未满6年的签注2年检验有效期,超过6年的签注1年检验有效期,超过15年的签注6个月检验有效期,超过20年的签注3个月检验有效期。对登记为摩托车的,距注册登记之日未满4年的签注2年检验有效期,超过4年的签注1年检验有效期。 4、2006年度机动车安全技术检测任务,由经主管部门认定具有资质的杨凌森源机动车检测中心承担。检测中心严格按照公安部颁布的机动车检测标准执行,工作中如发现其出具虚假检测结果证明等严重问题,一律不予办理核发《合格证》手续,并及时取证上报厅检审验领导小组办公室查处。 5、根据《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的规定,用于营运的载货汽车和大、中型客车(城市公交车除外)驾驶室两侧应当喷涂营运单位名称、编号、准载人数、核载质量等信息。中小学、幼儿园专门接送中小学生、学龄前儿童的机动车,应向车辆户籍所在地公安交管部门申请领取《校车通行证》,并按规定在机动车两侧喷涂校车标识字样。未按规定办证和喷涂外观标识的,不予年检。 6、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管理,不实行定期检验和强制报废制度。此类车辆的技术安全保障由车辆所有人自行检修,并根据车况自行报废。 7、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时不予年检,待查清或补办有关手续后再予年检: (1)无牌无证或车辆牌证不全的; (2)车辆号牌与行驶证号码不符或行驶证上记载的内容与车辆相关部分不符的; (3)未经批准,擅自改装改型的; (4)未办理第三者责任保险(营运客车未办理旅客意外伤害保险)的; (5)未交纳“铁路无人看守道口安全管理费”的; (6)未按规定办理转籍、过户的; (7)“大吨小标”车辆未更正载质量的; (8)化学危险品运输罐式汽车不符合有关规定要求的; (9)涉及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未处理完毕的。 8、机动车在上检测线之前须由正式民警核对车型、车身颜色、发动机号码、车架号码及车辆技术参数。发现有盗抢、走私及非法拼(组)装嫌疑的机动车要认真核对车辆档案,核实后立即移交有关部门立案侦查。 9、对长期在外省、市、区运行的机动车(大型载客汽车和涉及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交通事故未处理完毕的除外),可按规定委托当地车管部门予以代检。 10、对逾年未参加年检的车辆,必须补办上一年度检验手续后再参加本年度检验。 11、汽车报废按照《关于实施<关于调整汽车报废标准若干规定的通知>有关问题的通知》(公交管[2001]2号)、《关于调整汽车报废标准若干规定的通知》(国经贸资源[2000]1202号)、《关于调整轻型载货汽车报废标准的通知》(国经贸经[1998]407号)及《关于发布<汽车报废标准>的通知》(国经贸经[1997]456号)执行。摩托车报废按照《摩托车报废标准》(国家经贸委、发展委、公安部、环保总局第33号令)执行。 12、卧铺客车在车顶安装行李架的,一律拆除后再参加年检;其他营运客车车顶行李架超过车身长度三分之一的,按规定拆改后再参加年检。卧铺客车卧铺布置形式为1+2或者2+2的(未按1+1规定形式进行改造、改造后不符合要求、不改造但未重新核定载客人数),以及卧铺阻挡安全门、安全门开启不畅、卧铺间通道不符合规定(间距小于350mm)、车窗玻璃安装有栏栅、未配备消防器材和用于击碎车窗玻璃专用工具的等,不予年检。 13、特种车辆(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等)须持有省公安厅交警总队车辆管理所核发的《警灯、警报器使用证》。凡擅自安装警灯、警报器、气喇叭的,车身颜色和标识不规范的,一律拆除或更正后再参加年检。 14、大型客车、大型货车、中型货车、小型货车以及九座以上面包车,必须喷涂反光放大号,否则不予年检。 15、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要求,对机动车尾气排放不达标的车辆必须使用经国家环保总局测试认定的尾气治理技术、产品进行治理。 16、对于低速载货汽车和三轮汽车(原农用运输车),也参加本度的检验。 17、对车辆经批准加装天然气(CNG)、液化气(LPG)、装置(含储气钢瓶)本身的安全技术检验不作为公安车管部门核发年度检验合格标志的检验内容,其检验工作由有关部门负责。 (二)驾驶人年度审验事项。 1、2006年度机动车驾驶人审验工作从4月15日开始至12月31日结束。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满换证时应当依法对其进行审验,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年龄和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人,应按规定提交身体条件证明。 2、年龄在60周岁以上或者持有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无轨电车、有轨电车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人,应当每年进行一次身体检查。应在记分周期结束后十五日内提交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证明,逾期一年以上未提交身体检查条件证明的,按规定注销其机动车驾驶证。 3、对持有原准驾车型代号为“C”机动车驾驶证的驾驶人,在其驾驶证有效期满换证前或尚未达到60周岁的,不需每年进行审验。驾驶证有效期满换证,所持驾驶证准驾车型含有中型客车(代号为“B1”)或机动车驾驶人达到60周岁的,公安车管部门须告知其今后应按规定每年提交身体条件证明。 4、机动车驾驶人身体条件证明、机动车驾驶证和身份证明应当由本人或代理人送达,不允许传真或邮寄。其中,属代理人代为送达的,身体条件证明必须有申请人亲笔签名,代理人须同时提交代理人身份证明并在身体条件证明上签名,公安车管部门查验后将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及身体条件证明共同收存。 5、公安车管部门办理机动车驾驶证期满换证和受理身体条件证明时,经核对驾驶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累积记分已达满分,未按规定接受教育和参加考试的,须告知其处理完毕后再办理换证和受理身体条件证明。对机动车驾驶人进行审验,不再签盖年审签章。受理机动车驾驶人提交身体条件证明时,应及时向申请人或代理人出具加盖车管所业务专用印章的受理回执,并告知驾驶人应将其与驾驶证一并携带,以便路面执勤交警查验。身体条件证明应妥善保管至下一个记分周期结束。 6、对于低速载货汽车(C3)和三轮汽车(C4)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参加本年度的年审。 三、工作要求 (一)参加2006年度检审验工作的民警及有关工作人员,要按照周永康部长“人要精神,物要整洁,说话要和气,办事要公道”的指示要求,牢固树立执法为民、热情服务的思想,坚持原则,秉公办事,采取措施,方便群众,文明礼貌,廉洁勤政,树立维护公安机关的良好形象。 (二)实行警务公开制度。在检审验工作中公开办事程序、收费标准及依据,设置意见箱,公布监督电话,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监督投诉电话:(029)87033306 870319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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