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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项目 |
服务程序 |
所需材料及服务标准 |
收费依据 |
承诺责任人 |
分管领导 |
违诺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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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投资项目审批 |
提交材料-审核-限下项目批复、限上项目报上级发展改革部门审批 |
提交材料:正式项目申请报告一式两份,附件:项目建议书或可研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资金来源证明、环保部门环境影响评价意见书、规划部门选址意见书、国土部门项目预审意见书;以国有资产或土地使用权出资的,需由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确认文件。 服务标准:自受理申请后20日内完成审查,20内难以做出决定的,经局长批准,可延长10日并告知申请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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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汉涛
87036802 |
何向东87036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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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作人员违诺1次者,由分管领导对其谈话批评,并由当事人向服务对象致歉;累计2次者,单位内部通报批评,责任人当年考核不得评为优秀档次,并酌扣当月奖金;累计3次及以上者,在管委会机关内通报,当年考核定为不称职,并按有关人事管理规定处理;因违诺造成严重后果的,上报人事部门建议对责任人实行降职、降级或予以解聘,对具有直接责任的分管领导通报批评。
2、工勤人员违诺1次的,扣发奖金20元;累计2次的,扣发奖金50元;累计3次的,扣发奖金100元;3次以上或造成严重后果者予以辞退。
3、向办事人或单位吃拿卡要的,经核实,按党纪、政纪以及《公务员法》的有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投诉部门:办公室
投诉电话:87036926
投诉办理时限:20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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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投资项目及重大特殊规定项目招标方案审批 |
提交材料-初审-报管委会审
定-批复(5000万元以上项目管委会审定-上级发展改革部门审批) |
提交材料:正式申请报告一式两份,招标方案两份。
服务标准:自受理申请后20日内完成初审,20日内难以做出决定的,经局长批准,可延长10日并告知申请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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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汉涛87036802
闵利乾87036801
田文志87036928
解 强870368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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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项目核准 |
提交材料--审查-核准-发放核准通知书 |
提交材料:正式项目申请报告一式两份,附件:投资各方企业注册证(营业执照)、商务登记证及经审计的最新企业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开户银行资金信用证明;投资意向书,增资、购并项目的公司董事会决议;以银行信贷融资的应出具银行融资意向书;环保部门环境影响评价意见书;规划部门选址意见书;国土部门用地预审意见书;以国有资产或土地使用权出资的,需有有关主管部门确认文件。 服务标准:自受理申请后20日内完成审查,20内难以做出决定的,经局长批准,可延长10日并告知申请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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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文志
87036928 |
何向东
870368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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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资企业投资项目核准 |
提交材料-审核-限下项目核准,限上项目报上级发展改革部门核准 |
提交材料:项目申请报告一式五份,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申请表(格式文本,免费提供)一式五份。附件:规划部门城市规划意见;国土部门项目用地预审意见;环保部门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应提交的其他材料。 服务标准:自受理申请后20日内完成审查,20内难以做出决定的,经局长批准,可延长10日并告知申请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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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汉涛87036802
闵利乾87036801
田文志87036928
解 强87036801 |
何向东
87036800
何淳
87036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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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投资项目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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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材料-审核-发放备案文件 |
提交材料:备案申请报告一式两份,项目备案表(格式文本,免费提供)一式五份,附件: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复印件;投资项目涉及环境保护、建设用地、城市规划的,需提交环保、国土、规划部门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用地预审意见、城市规划意见;根据法律法规应提交的其他材料。
服务标准:自受理申请后20日内完成审查,20内难以做出决定的,经局长批准,可延长10日并告知申请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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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许可证》核(换)发、变更及物业服务收费价格备案 |
申请--审核--核(换)发或
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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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材料:正式申请报告一式两份,收费许可证申领表(格式文本,免费提供)一式两份,附件:收费单位的法人证书或营业执照;收费依据文件。
服务标准:20个工作日内办结 |
陕财办综〔01〕59号
陕价费发〔95〕300号 |
刘友农
87036926 |
何向东870368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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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价格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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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材料-审价-管委会审定
-上级物价部门审批-转发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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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材料:申请报告一式两份,附件:定调价格对相关行业及消费者的影响分析材料;定调价格的相关数据资料,包括财务决算报表和该行业近三年来的生产经营成本变化情况;成本审核报告;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服务标准:审批事项自受理申请后20日内办结,20日内难以做出决定的,经局长批准,可延长10日并告知申请人。审批事项需要成本审核及转请上级价格部门审批的,不计算在上述规定期限之内。 |
陕价费发
〔96〕28号
陕价成发
〔03〕6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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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 辉
87036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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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上述服务项目中涉及的论证、评估、听证不包括在受理时限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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