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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政府转发《陕西省农民安居工程实施意见》
近日,省政府转发了由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民政厅和省扶贫办联合制订的《陕西省农民安居工程实施意见》。
  实施民生八大工程,是省委、省政府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施政理念的重要举措,对构建和谐陕西、建设西部强省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农民安居工程作为民生八大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解决农民住房困难,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一项德政工程。省政府要求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这项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目标任务,夯实工作责任,按时完成任务,确保农民群众住有所居,安居乐业。
  农民安居工程,按照“渠道不乱、用途不变、各负其责、各记其功”的原则,由各级发展改革部门牵头,财政、民政、扶贫等部门共同组织实施。符合易地扶贫搬迁条件的,由发改部门负责;符合扶贫移民搬迁条件的,由扶贫部门负责;其余部分由民政部门负责。自2008年开始,用5年时间,全面解决全省81.6万农村贫困群众和受灾群众住房问题,使无房户、茅草房、危房、地质灾害区、地方病和生存环境恶劣地区的贫困群众居住条件有明显改善。按照总体规划,由发改部门负责易地扶贫搬迁25万人,每年安排5万人;民政部门负责解决31.6万人,每年安排6.32万人;扶贫部门负责移民扶贫搬迁25万人,每年安排5万人。工程总投资65亿元,其中:争取国家资金17亿元,省级补助资金5亿元,市、县(区)配套资金10亿元,其余33亿元由农民自筹。
  各设区市政府根据省安居工程实施意见,提出本市实施规划,按部门、按地区逐项分解细化任务。各县(区)政府要制订具体实施方案,按计划落实到村到户,分年度逐步实施。县计划局、民政局、扶贫办依据年度指标任务,编制当年的项目计划,分别逐级上报省发改委、省民政厅和省扶贫办。待计划下达后,由相关部门组织实施。
  《意见》要求,各市、县(区)要把农民安居工程建设列入重要议事日程,足额落实配套资金,安排专项工作经费,并将其列入各级政府目标责任制考核。各级政府要制定优惠政策,减轻群众负担,最大程度为工程建设提供方便。要完善项目申报、审批和管理工作,形成良性工作机制,建立健全资金管理制度,积极推行公告、公示和报账制,加强资金审计,自觉接受监督。
  该实施意见的下发,标志着我省农民安居工程正式启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