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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收悉后,我局立即成立调查组,就物业公司收取物业费的过程中代收水、电费不积极开具正式发票户,共查补税款25668.16元,并依法分别给予了500元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其收取(代收)费用时必须使用地税机关统一印制的物业管理专用发票。 通过不断强化管理,各物业管理公司收费不开具正式发票的问题已经得到了解决。 为了进一步规范发票的使用,我局采取日常检查、专项检查和举报稽查三种方式进行管理。日常检查由税务所税收管理员进行,主要针对发票的领用、填开及保管情况进行不定期的核查;专项检查和稽查是在发现较大问题或接到举报的情况下,由局里统一组织展开。今后,我局将进一步强化和规范各物业管理公司发票使用的管理,并定期和不定期进行检查,决不允许不开票现象再次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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